一、目的:
為健全調解委員會組織,積極拓展調解功能,提高調解行政效率,特
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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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鄉鎮市調解條例。
(二)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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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要項:
(一)健全調解委員會組織結構,強化調解運作功能。
(二)提高調解行政效率。
(三)密切與法院及檢察署聯繫。
(四)加強各村(里)查報與相關機關轉介調解案件。
(五)賡續利用各項集會,擴大調解業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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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內容:
(一)健全調解委員會組織結構,強化調解運作功能
1.調解委員經通知而不出席調解,全年達總次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應予解聘。出缺人數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而所餘任期在
一年以上者,應予補聘。
2.每年度與法務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或相關單位,共同
辦理調解業務研習會,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應出席人員
包括民政課長、調解委員會主席、委員、秘書。
3.調解行政檢討會每年舉辦一次,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應
出席人員包括民政課長、調解委員會主席、秘書。
4.推薦本縣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秘書參加各項調解業務研
習班。
5.充實調解委員會配備
(1)鄉(鎮、市)公所應懸掛「○○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銜牌於門口明顯適當處所,並於辦公廳內明顯處,另闢一間
辦公室在現有櫃台劃設一處牌示服務項目與程序,配置辦公
桌椅、櫥櫃、電話、接待用桌椅等,以利調解委員會日常辦
公,並受理協談、解答、代繕、製作聲請調解筆錄等文件。
(2)鄉(鎮、市)公所應於辦公廳舍劃設適當場所作隱密式調解
會議室,並配置主席、委員、秘書、當事人及指導人員等席
位名牌,設茶水供應處,力求在和諧氣氛下進行調解。
(3)調解委員會應備置六法全書及其他有關法令書籍,以利業務
推展。
6.鄉(鎮、市)公所應就實際需要寬列調解委員會之經費,並編
入鄉(鎮、市)自治預算。
(二)提高調解行政效率
1.為便利調解委員會之運作應徵得兩造同意儘量運用委員一人獨
任調解方式,按委員居住地區或專長,實施分區或分類負責分
案調解。
2.落實調解程序
(1)調解委員會應自受理聲請或法院移付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
本一併送達於他造。但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2)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作成調
解書,報知鄉(鎮、市)公所。
(3)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
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法院審核。
(4)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發給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調
解委員會應於當事人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3.調解文書之管理
(1)調解文書經公所收文後,依照一般公文處理;有關調解案件
之處理,調解委員會秘書應將處理過程填列於調解進行簿,
並陳請調解委員會主席、民政課長及鄉(鎮、市)長核閱。
(2)調解事件卷宗保存期限,調解成立者經法院核定或通知不予
核定之日起,人事或不動產事件為十五年,其他事件為十年
;調解不成立者、調解之聲請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或撤回調
解之聲請者為一年。
4.調解方式件數之季、年報表填報,調解委員會應於每季、年結
束後之次月十日前填列報府。
5.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組織概況表、辦理調解方式概況表及
辦理調解業務概況表應於每年結束後之次月三十一日前填列報
府。
(三)密切與法院及檢察署聯繫
1.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在實務上或調解程序進行中,如有
法律上疑義,應隨時以電話或其他方法向法官或檢察官諮詢,
並保持聯繫。
2.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應慎重辦理調解事件,對於已調解
成立之案件,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依一案一卷方式送
請移付或管轄法院審核,如發現錯誤,適時予以指正。
3.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對調解成立報請管轄法院審核之案
件,如有法院不予核定之情形,而可補正者,應儘速於最短時
間內予以補正,使調解案件能早日核定。
4.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調解委員會應即陳報
移付之法院,並檢還該事件之全部卷證。
(四)加強各村(里)查報與相關機關轉介調解案件。
1.聯繫各村(里)幹事協助查報調解案件,並填列查報單。
2.聯繫警察機關轉介相關調解案件,並填列轉介單,俾提高調解
案件數量,擴大為民服務。
(五)賡續利用各項集會,擴大調解業務宣導
1.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應編訂調解業務宣導資料,充份利
用村(里)民大會或村(里)、鄰長講習會及各種集會廣為宣
傳。
2.充分利用法律扶助、為民服務時間,協助民眾對調解上法律疑
義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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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業務督導
(一)各鄉(鎮、市)公所應切實依照本計畫規定隨時派員督導。
(二)本府每年會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派員,實地分區集中視察
各鄉(鎮、市)調解業務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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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獎懲及表揚
(一)考核:每年由本府實施推行調解行政工作考核一次;其評分標準
依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附表辦理。
(二)獎懲及表揚:經本府依相關規定評定調解行政業務績優之調解委
員會,除配合法務部頒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規定陳
報法務部核定外,並依臺中縣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臺
中縣調解行政業務績效考核要點辦理獎懲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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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鄉(鎮、市)推展調解行政業務,除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請
切實依照本計畫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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