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
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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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工作,特設置臺
中縣政府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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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查緝及取締業務。
(二)菸酒製造、進口、批發、零售商資料之蒐集、建檔管理。
(三)菸酒衛生、標示、廣告等之抽樣檢查。
(四)檢舉案件之處理。
(五)上級交辦或其他查緝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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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擔任;委員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建設局局長、農業局局長、新
聞局局長、法制室主任、消費者保護官、本縣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
長、消防局局長及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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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為任務編組,每年定期於一月召開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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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秘書一人,由本府
財政局菸酒管理課課長兼任,另置幹事若干人,由任務編組單位視實
際需要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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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各單位之權責劃分詳如權責劃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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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執行稽查或取締任務,其實際成員,得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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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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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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