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日期:
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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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對象:
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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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查項目:
(一)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有無取得許可執照
(二)抽驗之菸酒是否為偽劣菸、酒。
(三)菸酒製造業者之許可執照有無逾有效期間‧
(四)增設工廠是否符合菸酒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
(五)有無未經許可分裝菸酒情事。
(六)有無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委託或受託產製菸酒者。
(七)非股份有限公司之酒製造業者年產量有無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之一定數量規定。
(八)菸酒之標示或宣傳是否符合規定。
(九)有無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將變性酒精還原為未變性狀態。
(十)有無產製未開放產製之菸酒情事。
(十一)菸酒之廣告或促銷是否符合規定。
(十二)有無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通知更換負責人或
撤銷許可者。
(十三)有無販賣啤酒以外之容器容量超過五公升之酒類。
(十四)有無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賣酒類行為。
(十五)有無明知為私菸、私酒或劣菸、劣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
而陳列者。
(十六)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有無依法辦理變更申報。
(十七)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販賣業者是否領有藥局
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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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方法及步驟:
(一)方法:以實地查核為原則,另為節省檢查人力,減少業者困擾,
實施前點檢查項目得合併辦理。
(二)步驟:製造業及買賣業分業分季依排定時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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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時程規劃:
第一季(一月至三月):抽檢東勢鎮、大甲鎮、大雅鄉、太平市、烏
日鄉。
第二季(四月至六月):抽檢和平鄉、神岡鄉、大安鄉、大里市、后
里鄉。
第三季(七月至九月):抽檢豐原市、石岡鄉、梧棲鎮、外埔鄉、霧
峰鄉、龍井鄉。
第四季(十月至十二月):抽檢新社鄉、潭子鄉、清水鎮、大肚鄉、
沙鹿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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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單位:
稽查前,由本府財政局協調會同相關單位人員分工稽查,除會同警察
、消防單位外,視實際需要會同環保、衛生、建設、農業、勞工、新
聞及其他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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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需求:
由各單位於本年度預算內核實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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