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政府執行抽檢菸酒業者作業實施方案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實施日期:
    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二、實施對象:
    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

三、檢查項目:
  (一)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有無取得許可執照
  (二)抽驗之菸酒是否為偽劣菸、酒。
  (三)菸酒製造業者之許可執照有無逾有效期間‧
  (四)增設工廠是否符合菸酒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
  (五)有無未經許可分裝菸酒情事。
  (六)有無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委託或受託產製菸酒者。
  (七)非股份有限公司之酒製造業者年產量有無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之一定數量規定。
  (八)菸酒之標示或宣傳是否符合規定。
  (九)有無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將變性酒精還原為未變性狀態。
  (十)有無產製未開放產製之菸酒情事。
  (十一)菸酒之廣告或促銷是否符合規定。
  (十二)有無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通知更換負責人或
          撤銷許可者。
  (十三)有無販賣啤酒以外之容器容量超過五公升之酒類。
  (十四)有無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賣酒類行為。
  (十五)有無明知為私菸、私酒或劣菸、劣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
          而陳列者。
  (十六)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有無依法辦理變更申報。
  (十七)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販賣業者是否領有藥局
          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

四、實施方法及步驟:
  (一)方法:以實地查核為原則,另為節省檢查人力,減少業者困擾,
        實施前點檢查項目得合併辦理。
  (二)步驟:製造業及買賣業分業分季依排定時程辦理。

五、時程規劃:
    第一季(一月至三月):抽檢東勢鎮、大甲鎮、大雅鄉、太平市、烏
    日鄉。
    第二季(四月至六月):抽檢和平鄉、神岡鄉、大安鄉、大里市、后
    里鄉。
    第三季(七月至九月):抽檢豐原市、石岡鄉、梧棲鎮、外埔鄉、霧
    峰鄉、龍井鄉。
    第四季(十月至十二月):抽檢新社鄉、潭子鄉、清水鎮、大肚鄉、
    沙鹿鎮。

六、配合單位:
    稽查前,由本府財政局協調會同相關單位人員分工稽查,除會同警察
    、消防單位外,視實際需要會同環保、衛生、建設、農業、勞工、新
    聞及其他單位辦理。

七、經費需求:
    由各單位於本年度預算內核實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