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中市立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
)午餐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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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辦理午餐原則如下:
(一)各校午餐供應,得以自辦、委託他校或公辦民營方式為之;但新
開辦午餐之學校,設有廚房設備者,其午餐供應應以公辦民營方
式辦理。
(二)以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全部參加為原則。但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
,得自行準備飯盒,不參加學校午餐。
(三)每週供應以五天為原則。
(四)每學期應於開學後正式上課日開始供應。
(五)午餐為公辦民營之學校依臺中市學校午餐公辦民營實施計畫辦理
(六)供應午餐日之午餐時間,導師及參與午餐工作人員應留校,以確
保學生安全,並加強生活指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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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應設午餐供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綜合午餐供應工作
,其組織如下:
(一)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六人至十人,
由校長就處室主任、衛生組長、教師代表、護理師(士)或營養
師、委辦學校代表及家長代表等聘(派)兼之。
(二)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教師或職員兼任,其每週
授課時數得依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及臺中
市國中各領域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原則酌減。
(三)本委員會得設研究設計小組、工作小組、教育訓練小組等小組。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
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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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午餐供應方式如下:
(一)主食以米食或麵食為主;副食品應選購符合營養標準之食物。
(二)注意質量,並力求變化及適合學生口味,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輪
流供應。
(三)所有主副食,除麵條、饅頭及麵包外,應由學校自行僱工製作或
烹調,不得向外購買現成品供應。但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
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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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漁生鮮食品之採購,應由本委員會會議議決;其他食品之採購,應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麵粉及副食品供應廠商應就供應之食品,加保產品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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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午餐費用分為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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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午餐費用收取原則如下:
(一)各校參與午餐供應之教職員工及學生應繳交午餐費、午餐基本費
及燃料費。惟午餐執行秘書、午餐主計、午餐出納及廚工之午餐
相關費用,經家長會會議同意者,免予繳納。
(二)午餐費應按月、按季或學期收取。但家長經濟能力有困難時,得
准予分期繳納。
(三)每月應收取之午餐費金額經決定後,不因每月份供應午餐天數之
不同而變動。繳費後未參加午餐者不予退費。但遇有特殊情形者
,得由學校酌情處理。
(四)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應依本府每學期之規定標準收費,併列於學
校收取學雜費三聯單一次徵收,轉撥入午餐專戶統籌運用。
(五)午餐利息、廚餘收入及捐贈收入應繳入午餐專戶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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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校午餐費用之支出原則如下:
(一)午餐費之支出包括主副食、食油、調味品、廚工薪資及其他雜支
等所需費用。
(二)午餐基本費用於維護或充實午餐設備及補貼每月收取午餐費之不
足。
(三)午餐燃料費主要用於午餐水、電、燃料等費用之支付。
(四)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年度結算後若有結餘,經本委員
會決議,總結餘款可用於本年度或下年度購置、維護及充實午餐
設備及設施、營養補充或午餐費、燃料費。
(五)午餐廚工參加保險之保險費及退休準備金,規定由校方負擔部份
,得由午餐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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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午餐經費收支帳務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校午餐經費收支帳務處理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本要點等相關
法令辦理。
(二)各校午餐經費應專款專用,除應付款項,補助款之剩餘款必須繳
回外,所有結餘經費依第八點第四款規定統籌運用,年度結餘款
以不超過全校供餐人數一個月午餐費收入為原則。
(三)午餐主副食支出所占比例不得低於當學年度午餐費收入總額百分
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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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校午餐廚房與物資倉庫管理如下:
(一)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學校衛生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
社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二)各校應不定期抽檢食材送臺中市衛生局檢驗。
(三)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密封保存一份,冷藏於攝氏零度至七度之
冷藏設備內四十八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
(四)相關廚餘處理可請本市環保局處理或採標售方式辦理。
(五)廚房水電應另設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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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應每學年就各校午餐之辦理情形進行輔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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