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宗旨: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進行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歷史建
    築登錄審查作業,特依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
    臺中縣歷史建築登錄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文化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縣文化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
  (一)本府建設局副局長。
  (二)本府工務局副局長。
  (三)本府地政局副局長。
  (四)學者專家五人。
  (五)學術機構代表一人。
  (六)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委員職務異動者,得
    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縣歷史建築登錄或廢止登錄事項之諮詢及審議。
  (二)有關本縣歷史建築保存、維護管理、修護及再利用與地方都市環
        境景觀發展之審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
    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五、本會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
    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委員參與各項審查會議,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自行迴避。

八、本會行政、幕僚作業,由本縣文化局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文化局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