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自我監督機制,有效推動
及執行內部稽核,以客觀公正之觀點,協助檢查內部控制之實施狀況
並提供改善建議,俾合理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運作並達成施政目標
,依據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考評
及獎勵要點組設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內部稽核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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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規劃與執行本局內部稽核工作與相關作業規定或修訂事項之審
議。
(二)訂定與執行本局內部稽核計畫,辦理年度稽核作業,必要時辦
理專案稽核作業,並作成稽核報告。
(三)彙整本局內部控制暨內部稽核所列缺失,以及具體革新建議簽
報本局局長核定,並追蹤後續辦理情形。
(四)檢討強化本局現有內部稽核作業。
(五)本局內部稽核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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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
主任秘書兼任之;置委員十八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水土保持工程科科長。
(二)本局水利養護工程科科長。
(三)雨水下水道工程科科長。
(四)本局水利管理科科長。
(五)水利規劃防災科科長。
(六)本局坡地管理科科長。
(七)本局污水營運科科長。
(八)水土保持管理科科長。
(九)污水設施科科長。
(十)本局防災工程科科長。
(十一)本局綜合企劃科科長。
(十二)本局秘書室主任。
(十三)本局人事室主任。
(十四)本局會計室主任。
(十五)本局政風室主任。
(十六)防災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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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內部稽核作業如下 :
(一)本小組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調度行政管考、人事
考核、政風查核、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內部審核、資安稽核、
工程施工查核及其他稽核職能(以下簡稱稽核職能)單位人員
及主要核心或高風險業務等單位人員辦理,該等人員不得針對
一年內、目前或即將負責承辦業務執行稽核,所稱一年期間,
如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本小組為檢查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情形,或查核機關資源使用
之經濟、效率及效果,以及未來有關管理及績效重大挑戰事項
提出建議或發揮預警之前瞻功能,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及執行內
部稽核工作,包括擬定稽核計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及製作稽
核紀錄等。但稽核評估職能已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稽核或評估
者,得不重複納入稽核。當內部稽核單位擇有與稽核評估職能
類似之稽核項目時,得與稽核評估職能單位整合稽核工作期程
,並維持客觀公正之立場,採聯合稽核方式辦理。
1.執行稽核工作前,得會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依以下分
類,擬定稽核計畫:
(1)年度稽核:針對應辦理稽核之業務或事項進行稽核,每年
度應至少辦理一次。(稽核之期間至少應涵蓋十二個月份
,並可自前一年度開始進行跨年度之稽核,其前後年度之
起訖時間應分別相互銜接。)
(2)專案稽核:針對指定案件、異常事項等進行稽核。
2.本小組應檢視本局風險評估或績效達成程度等情形,就高風
險或主要核心業務得優先擇定稽核項目如下:
(1)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經審計
處追蹤查核結果仍待繼續改善,並再綜合研提審核意見者
,應稽核其檢討改善情形。
(2)跨機關整合業務、占機關年度預算比例較高之業務、久未
辦理內部、外部稽核或評估之業務、影響政府公信力之潛
在風險案件、進度嚴重落後或停工六個月以上或因故解除
契約等公共工程案件,稽核其執行情形或成效。
(3)利用資訊系統自動處理業務控管流程或資料勾稽比對案件
之資料異動紀錄,以及資訊系統間資料介接傳遞以人工處
理控管流程或勾稽比對之案件,經評估存有遭蓄意竊取、
竄改或洩漏資料等風險者,稽核其資訊系統管理機制。
(4)其他重大議題包括內部重要會議列管事項、市議會質詢案
件、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
、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
與各權責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臺中市政府廉政會
報及各機關廉政會報所提相關議題及其他外界關注事項等
。
3.稽核計畫應於執行前簽報本局局長核定,其內容得包括下列
事項:
(1)稽核項目及目的。
(2)稽核期間。
(3)稽核工作期程。
(4)稽核工作分派。
(5)經費來源。
4.本小組得於執行稽核計畫前召開行前會議,依稽核項目之性
質及受查單位之特性等選擇稽核方式,包括檢查、觀察、詢
問、驗算或查證等,並視需要擇定適宜之抽核比率,以蒐集
及查核充分且適切之稽核證據,據以支持稽核結論。
5.本小組為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檢查相關文件、資產,並詢
問有關人員,受查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需資料並詳實
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6.本小組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從下列五個面向進行分析
,提出稽核建議與受查單位充分溝通:
(1)現況分析:陳述實際發現之現況或問題。
(2)判斷標準:依據法令規定或選擇適當之判斷基準,用以作
為評估或驗證之參據。
(3)影響分析:掌握實際情況已經(可能)存在之衝擊及其影
響層面與嚴重程度。
(4)造成原因:深入探究實際情況發生之根本原因,避免忽略
關鍵核心問題。
(5)建議意見:綜合分析並與受查單位共同研擬改進建議,以
解決根本原因或核心問題。
7.稽核項目具有量化或非量化之績效目標或指標時,本小組得
採行下列程序,衡量稽核項目之資源使用是否具有效率及效
果,俾提出可能提升績效之建議,以協助本局制訂政策、績
效目標或指標、計畫或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另得就本局未來
有關管理及績效重大挑戰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供參考。
(1)蒐集與稽核項目有關之資料。
(2)選擇適當之衡量基準,其來源包括:
A.前期績效、既定(或預計)目標及其績效衡量指標。
B.法令規定或契約規範,如:預計完成之期限、品質或數
量標準等。
C.國際公認之指標或標準等。
D.其他同類績效優良機關、單位或民間相關機構等之標竿
典範。
E.內部稽核人員專業判斷。
(3)運用計算、分類及比對等方式,分析實際績效與衡量基準
之差異,並了解差異原因及其影響。
8.本小組應正確且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作成稽
核紀錄。稽核紀錄得包括下列事項:
(1)稽核項目。
(2)稽核方式。
(3)稽核發現。
(4)稽核結論。
(5)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三)年度稽核及專案稽核均應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揭露稽核發現之
優點、稽核發現與相關自行評估結果不一致等缺失、改善措施
或興革建議,並依程序簽報本局局長核定後送各受查單位,內
部稽核報告原則於稽核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但得視情況
調整期程。
(四)本小組應彙整內部控制缺失及興革建議,送相關單位填報改善
及辦理情形,並至少每半年將追蹤該等缺失改善情形及興革建
議辦理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內部控制缺失應追蹤至改善
完成為止,以確認相關單位已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興革建議
應追蹤至相關單位評估其可行性,以決定是否採納該等建議或
採行相關因應作為為止。
1.本局辦理之內部控制制評估結果與內部稽核列缺失及建議。
2.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評估所發
現之缺失及所提建議。
3.截至當年度止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
之案件、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
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涉及內部控制缺失
部分。
4.上次追蹤尚未改善完成之缺失及尚未辦理完成之建議。
(五)本小組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並
掌握可能涉有公帑損失、浪費等不法或不當情事;稽核結果如
發現可能有不法或不當情事者,應簽報本局局長責請相關稽核
評估職能單位人員進一步查處。
(六)本小組人員應持續參加內部稽核相關教育訓練,以提升稽核品
質及能力,並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及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確實
執行稽核工作。惟內部控制有其先天限制,且內部稽核原則採
抽核方式實施,無法絕對保證一定能發現不法或不當情事。另
外,本小組每年至少辦理一場教訓訓練課程,以強化本局同仁
內部稽核觀念與相關注意事項。
(七)本小組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
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簽報本局局長處理;稽核資訊涉及隱私
、機密、不法或不當之行為,不宜揭露予所有報告收受者時,
得另單獨作成報告揭露。
(八)內部稽核報告所列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若涉及需修正內
部控制制度者,應由內部控制專案小組督導各單位參照行政院
訂定之「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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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辦理內部稽核之相關表件、稽核計畫、稽核紀錄、稽核報告及
其佐證資料等得整理成冊及製作封面,應自工作結束日起,以書面文
件或電子化型式至少保存五年,相關表件格式準用臺中市政府內部控
制監督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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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委員應
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局各單位提報內部控制暨內部稽核缺失改善情形
與具體興革建議評估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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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內部稽核作業由本局綜合企劃科統籌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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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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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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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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