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所有條文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興建公共停車場、改善停車設施及
  獎助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設臺中市公有停車場作業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之作業基金。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款項。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公有停車場營運及違規停車移置費、保管費剩餘撥入之款項。
  四、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
  五、交通違規停車罰鍰部分收入。
  六、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七、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八、本基金孳息收入。
  九、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十、其他收入。

  本基金在行庫設立專戶存儲。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六、公有停車場稅費支出。
  七、有關改善停車設施管理支出。
  八、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九、促進捷運、公車或計程車等大眾運輸發展相關支出。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支出。

  本基金預算、決算及會計之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
  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及審計部
  臺灣省臺中市審計室。

  本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本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