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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定依「臺灣省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法」暨「臺中市政府租用
    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地管理要點」及「本局租用民間拖吊車(場)作
    業計畫」訂定。
二、執行拖吊勤務員警注意事項:
(一)本局各單位員警應依規定執行違規停車車輛之取締及拖吊。非經本
      局各單位核定,不得調用本局所租用之民間拖吊公司之拖吊人力及
      車輛。如據查報或通報轄區內某路段有嚴重違規停車情事,應予拖
      吊時,執行拖吊勤務員警應即接受本局或轄區分局、交通隊等指揮
      中心指派,指揮民間拖吊公司優先執行拖吊。
(二)執勤人員應指揮拖吊車將所拖吊之違規停車車輛,拖移至該民間拖
      吊公司保管場,並飭其輸入拖吊車輛資料,提供查詢服務。
      執勤員警於拖吊車到達現場時,應即查驗拖吊車、司機及技工之識
      別證,並核對駕、行照無誤後,督促做好左列措施始執行拖吊:
      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工作時,應於適當地點放置必要之警告設施
      ,並指揮管制來往車輛以策安全,避免妨害交通。
      對於違規停車車輛非經完成填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程序,不得執行拖吊。於開始執行拖吊上架中,如駕駛人已到現場
      ,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請車主出示駕、行照,查核無誤後,交付
      違規人已填掣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責令違規人駛
      離。
      執行汽車拖吊時,倘已吊離現場,則不得依被拖吊車輛駕駛人之請
      求而於中途放車。
      執行機車拖吊時倘已吊上拖吊車放穩妥當,得不依被拖吊機車駕駛
      人之請求而於繼續執行拖吊作業中放車。
      執行拖吊違規停車車輛時,應照相存證並責由拖吊公司人員在原停
      車之地面,用有色之臘筆書寫○○○○○○車拖吊至○○○保管場
      及保管場電話號碼,並同時填掣「移置事由通知單」四聯單,一聯
      留存,其餘三聯應連同所填掣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第一、二、三聯交拖吊司機送往保管場。
      「移置事由通知單」應依序號使用,如有塗改,須由執勤人員簽章
      ;若有作廢應經主管核定後於翌日繳回本局。
      被拖吊之車輛如有明顯之值錢物品(以目光可及為限),填應列於
      「移置事由通知單」內。
      指揮執行拖吊時,應於被拖吊車輛車門四周貼封條,並於封條上書
      寫車號、日期、時間,註明執勤人員編號。
(三)執勤人員嚴禁接受拖吊公司(人員)任何招待及餽贈。
(四)執勤人員執行違規停車拖吊以左列項目為原則。
  1.汽車:
    併排停車。
    施工路段違規停車。
    公車招呼站十公尺範圍內或消防栓前停車。
    佔用車道停車或轉彎道停車。
    路口十公尺內停車或紅線停車。
    紅磚人行道、騎樓地停車。
    重要幹道黃線違規停車。
    特定地區違規停車(如公有路外停車場周邊地區,獎勵民間興建之
      路外停車場地
      周邊地區,公共場所出入口、涵洞)。
    其他顯有妨害交通之違規停車。
    民眾報案,經本局各位轉達,顯有妨害交通之違規停車。
  2.機車:
    在公車招呼站十公尺範圍內停車。
    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之路口十公尺範圍內停車。
    佔用快、慢車道違規停車。
    佔用汽車停車格位停車。
    本局指定之執行地區或專案整理之路段違規停車。  在無障礙設
  施(如殘障坡道、導盲磚)停車。
    其他顯有妨害交通之違規停車。
      實施拖吊時間,自上午七時至下午二十三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
      或縮短之。
三、租用民間拖吊公司人員、車輛管理事項:
(一)拖吊車司機、技工及保管場工作人員均應配掛本局核發之識別證,
      未配掛識別證之人、車禁止從事拖吊及保管場工作,司機並應攜帶
      駕、行照,以備查驗。
(二)從事拖吊工作時,司機、技工應穿著標有公司名稱及標識之制服,
      不得嚼食檳榔、吸煙、穿著拖鞋。
(三)拖吊違規車輛返回保管場途中禁止隨車搭載領車人。
(四)從事拖吊及保管場工作人員,應服從執勤人員及本局稽查人員之指
      揮督導,並不得與民眾發生糾紛。
(五)拖吊車應一律依照本局規定顏色及編號塗裝,且應經常保持車體清
      潔,外表有脫漆或損壞者,應補修完整。
(六)拖吊車輛依法須受檢驗(查)項目應如期辦理。
(七)拖吊車須妥善保養維修,每日出勤輛數應於出勤前一日十七時前列
      表報本局備查。
(八)本局得調派民間拖吊公司所有拖吊車輛,於特定時間執行某路段之
      拖吊作業。
(九)拖吊車除由執勤員警指揮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外,不得移作他用
      。
(十)拖吊公司員工離職時,應將離職員工之識別證正本連同離職報告書
      影本,於三日內送繳本局備查。
四、租用保管場作業管理事項:
(一)保管場工作人員,對於拖吊至拖吊保管場之車輛,應即行檢查有無
      損壞,並核對「移置事由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之記載是否相符後,註明進場時間蓋章簽收,以明責任。同時
      並應立即正確輸入該車車號及車種等資料於電腦檔中,以利民眾查
      詢車輛移置地點,如有誤輸或遺漏未輸入應即改正或補行輸入。
(二)如保管場之數據線路發生故障,應主動通知電信局並即向本局報備
      ,次五日內修復完竣,所延誤之待輸入資料,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至
      就近之保管場輸入。(各保管場之電腦應互相連線並與本局拖吊保
      管場之電腦連線)。
(三)保管場於受理送交保管之車輛後,應將告發單號碼記載於「保管場
      舉發登記表」,若有塗改,須由承辦人員簽章,以示負責。
(四)拖吊費、保管費空白收據應妥善保管並依序號使用,使用時如有塗
      改情事,應即作廢,並於次日繳回本局備查,空白收據若有遺失應
      即向本局報備,並登報作廢。
(五)民眾至保管場領車時,應先核對車輛證件,符合左列要件之一者,
      始能辦理領車手續:
  1.經出示行照或車輛原始證明,並核對與領車人駕照或身分相符者。
  2.非車主持有行照領車時,須備領車人駕照或身分證查驗。
  3.如無行照但持有車輛原始證明者(出廠及檢驗證明)應附領車人駕
      照及身分證查驗。
  4.如無行照及車輛原始證明者,領車人出示駕照或身份證並告知車籍
      資料,經保管場查驗屬實且非贓車者,於填寫切結書後,始得領車
      ,如發現有冒領或贓車情事者,應即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六)符合右列要件者,即可開立收據收繳拖吊費及保管費,其收據依領
      車人之行照填寫車號及繳納金額,蓋上保管場公司及保管場負責人
      、經收人之章,並註明日期。違規停車罰鍰之收繳,由本局與拖吊
      公司簽訂委託代收合約,至於違規通知單,應依規定填寫及處理並
      依左列程序辦理:
  1.以當場繳納罰鍰為原則,若不願繳納者,應由領車人填寫理由書後
      ,將領車人駕照及該車行照影印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送本局處理。
  2.領車人於領車時聲明異議或持失竊報案證明而拒繳罰鍰時,保管場
      人員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切勿代收罰鍰。
  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繳罰鍰者與未繳罰鍰者,應按
      日分別填寫移送表,已繳納罰鍰者,一律逕送本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未繳罰鍰者,由拖吊公司派員送本局處理。
  4.於發還保管之車輛前,應登記領車人駕照或身分證及住址,同時請
      領車人簽章,並填掣「車號○○○-○○○○辦妥放行車」交通領
      車人,至保管場內領車,駕駛至大車口繳回放行條,始發還(放行
      )所保管之車輛。
  5.保管場人員發還車輛時,核對車輛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拖吊、保管費
      收據,如發現有變造冒領情事者,應通知轄區分局派出所依法處理
      。
(七)保管場當日所收拖吊費及保管費,應於次日中午以前交繳「指定」
      專戶,並將「繳款單據」第一聯、日報表二份、舉發單登記表一份
      及當日使用之收據第二聯送繳本局,「繳款單據」第三聯由保管場
      存查。
(八)拖吊保管場須於次月三日以前填掣「保管場使用收入憑證及營運收
      入月報表」、「保管場車輛進出場統計表」、「保管場每日繳交市
      庫金額統計表」送繳本局。
(九)被拖吊車輛逾五日未領者,拖吊保管場應於第六日造冊送繳本局彙
      整,並無條件移置本局公有保管場依法處理,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致
      造成車主損失,概由各保管場負責。違規停車被拖吊之汽機車,如
      尚未拖進入保管場,而領車人已在保管場等候領車者,應免予收繳
      保管費,並在收據上註明「車未進場前已候領」字樣。
(十)本作業規定內所定各種表格、單據須依規定使用,非經本局同意,
      不得擅自更改,並應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本局。
五、拖吊費及保管費:
    拖吊費及車輛保管費依據臺灣省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法第七、八條規
    定收繳。其計算方式如左:
(一)一律按車次計算,遇有一車在同一天內被拖吊兩次以上者,按拖吊
      次數分別計算之。
(二)保管車輛日期計算,以每日計算,但不滿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算。
(三)臺中市各類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費數額明細如左(單位以新臺幣計算
      ):
      機器腳踏車:拖吊費用每車次一百元,保管費用每日五十元。
      小型車輛:拖吊費用每車次六百元,保管費用每日一百元。
      大型車輛:拖吊費用每車次二千元,保管費用每日三百元。
      貨櫃車:拖吊費用每車次五千元,保管費用每日六百元。
六、申訴:
(一)拖吊進場之違規車輛,違規人領車時對於違規事實有異議,應先繳
      納拖吊費及保管費,並請違規人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至到案處所申訴。
(二)被拖吊進場汽機車經查係屬失竊車,車主領車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及
      證件,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訴,經查證無誤後,由本局核定款項退還
      ,保管場應無條件退款。
(三)拖吊公司執行拖吊工作時,發現被拖吊車輛原有損壞者應即拍照或
      錄影存證,如於拖吊工作中發生車損事件,亦應拍照或錄影存證,
      並負責賠償申訴人,遇有因車損之申訴案件,須應本局承辦人員之
      要求於一週內提出存證影帶或照片,由本局依法處理。拖吊公司因
      執行拖吊工作造成被拖吊車輛內部損壞,無法以照片舉證(如變速
      箱損壞)或拍照不到之處(如底殼破損)亦應負責善後協商解決之
      義務。
(四)本局得依事實需要就該車損申訴案召開協調會,拖吊業者應準時出
      席。
(五)凡拖吊業者所提列證據有偽造情事經查屬實者,應負民、刑事責任
      。
七、罰則:
(一)拖吊業者有違反本作業規定三|、、、、或四|者,
      每次記壹點處分。
(二)拖吊業者有違反本作業規定二|、|3或三|或四|、者
      ,每次記貳點處分。
(三)拖吊業者未依作業規定四|正確輸入資料,如誤輸或漏輸每月累
      計超過拾件者,記貳點處分。如因延誤輸入,無法使民眾適時利用
      拖吊電話查詢服務查尋車輛移置地點,致增加民眾保管費負擔時,
      應予退還。
(四)拖吊業者未依作業規定四|辦理,或遺失單據憑證者,每次記貳
      點處分。
(五)拖吊業者有違反作業規定四||2或者,除退還申訴人款項外
      ,每次記壹點處分。
(六)拖吊業者有違反作業規定三|者,拖延一週記拾點處分。
(七)拖吊業者有違反作業規定四|、或六|者,記拾點處分。
(八)拖吊業者有違反作業規定二||2者,記二十點處分。
(九)拖吊業者有違反作業規定二|或者,擴大拖吊項目、擴張拖吊
      時間,不予給付拖
(十)吊車租金及保管費。
(十一)拖吊業者有違反作業規定六|、或者,每次記壹點並得連
      續按日處分。拖吊業者應確實遵守本作業規定,每記滿一點扣除違
      約金新臺幣伍千元整,由租金中扣除,於租約期間經記點累計達三
      百點者,本局得無條件中止合約。
八、本作業規定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