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華停車場區借用管理作業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中華停車場區(分為 A區停
    車場、B 區停車場,惟不含停車場景觀區,以下簡稱本停車場區)之
    借用管理,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借用本停車場區舉辦各項活動應以書面向本府交通處提出申請,若涉
    及集會遊行法有關活動應另向轄區警察機關申辦核准後,始得使用。

三、借用人應備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名稱。
  (二)內容。
  (三)日期、時間。
  (四)使用位置範圍。
  (五)參加人數、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電話號碼。

四、借用人,應於使用前十五日以書面向本府交通處申請辦理借用手續,
    每次申請最多以三天(含活動進場及退場之時間)為限。借用人如因
    故需改期,應於事前七日以書面提出申請。

五、借用人應書立切結書並繳納場地費用如下:
  (一)保證金:
        1.使用 A區停車場(停車位 90 個)者為新臺幣二萬元整。
        2.使用 B區停車場(停車位 132個)者為新臺幣三萬元整。
        3.使用停車場全區者為新臺幣五萬元整。
  (二)使用費:
        1.使用 A區停車場者每日繳交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2.使用 B區停車場者每日繳交新臺幣二萬元整。
        3.使用停車場全區者每日繳交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整。
  (三)如為政府機關或學校借用,保證金仍需依規繳納,使用費則減半
        繳交;惟仍需以公函於一星期前提出申請,並應遵守相關規定。

六、借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所借用場地轉借變相提供他人使用。
  (二)借用期滿於一日內需清除場地內之器物及垃圾並恢復原狀。
  (三)借用期間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居家安
        寧。
  (四)活動所需之臨時性廣告物或若展演場所須搭建臨時建築物時,應
        另向相關單位申設。

七、借用期間如有違反本程序第六點或第八點規定情事者,本府得隨時停
    止借用並沒入保證金。

八、借用人如有損壞設施或損害植栽情形,應於三日內負責修復或賠償損
    害,如有違反,保證金沒入,不予發還;如保證金不足抵償修復或損
    害之費用,借用人並應補足。

九、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
  (一)不依原申請用途使用者。
  (二)違反政府法令規定,為有關單位禁止者。
  (三)違背社會善良風俗者。
  (四)有營利行為者。
  (五)活動性質有損害停車場設施或植栽之虞者。
  (六)婚喪喜慶等各項宴會活動。

十、因特殊情形本府臨時使用或借用單位因改期致撞期,而無法借用場地
    者,本府無息退還保證金及使用費。但已使用之日仍應繳交使用費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借用期滿,借用人應負責場地清潔並檢附恢復原狀照片報請本府派
      員檢查,檢查核可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借用期滿若借用人未於期限
      內(一日)清除垃圾及器物,本府得代為清除,清除費用由沒入之
      保證金中支付。

十二、本作業程序簽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