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以下簡稱禁限建辦法),並加強各機關辦理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
統禁建限建列管案件(以下簡稱列管案件)聯繫及協調,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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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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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列管案件,指於禁限建範圍內依禁限建辦法第七條規定所
進行之下列案件:
(一)建築執照申請案件:包括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或
使用執照等案件。
(二)政府主管或主辦之公共工程案件:包括政府自辦或以民間參與方
式辦理之捷運、鐵路、隧道、橋樑、地下道、陸橋、排水箱涵、
衛生幹管、瓦斯幹管、共同管溝及其他所有地下管線、河川整治
或其他不需申請建築執照之案件。
(三)其他申請案件:除前二款之案件外,包括管線挖掘、地基調查、
鑽井、廣告物設置或其他依法應經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同意之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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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禁限建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將繪製之禁建限建範圍地形
圖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由本府公告或委託路網所在地
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實施,並副知各該權責機關。
(二)依禁限建辦法第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審查各機關送請會審之列
管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加強配合及協調各機關間之作業,於必要時並得召開會議,
邀集各機關或相關單位參與。
2.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相關機關及副知
申請人與捷運營運機構。
(三)為辦理禁限建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事項,應請捷運工程建設機
構於興建路段、捷運營運機構於營運路段配置查報人員,以巡查
禁建、限建範圍內動態。
(四)為協調有關機關辦理限建範圍內之列管案件,得提供公告之禁建
限建範圍、列管案件範圍、禁限建辦法申請及審查相關規則、手
冊、附件等資料參考,請有關機關配合辦理。
(五)為協助各機關或單位執行禁限建辦法及備置相關文件,得舉辦說
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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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於申請第三點第一款案件時,應依禁限建辦法規定
,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列管案件規劃設計前,應依禁限建辦法第九條規定,準備相關
設計資料,並依禁限建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指派人員與本府
協調相關事宜。
(二)於列管案件開工前,應依禁限建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施工計畫
資料函送本府交通處會審。
(三)於列管案件施工中,應依禁限建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辦理施工管理相關事宜。
(四)於列管案件完工驗收前,應依禁限建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會
勘事宜,並應依禁限建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取得本府出具之最終
會勘紀錄。
(五)為使承攬列管案件之承包商受本點之拘束,俾有利禁限建辦法之
執行,應將本點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納入工程契約規範之。
(六)辦理列管案件時得因應緊急狀況採適當之應變措施,同時會知本
府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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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於申請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案件時,應依禁限建
辦法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列管案件規劃設計前,應依禁限建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準備相
關設計資料,並依禁限建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指派人員與本
府協調相關事宜。
(二)辦理列管案件時得因應緊急狀況採適當之應變措施,同時會知本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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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都市發展處於受理第三點第一款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禁限建辦法第九條規定,將列管案件函送本府交通處會審,列
管案件檢附文件不齊全者,應先通知申請人補正。
(二)依會審意見辦理下列事項:
1.不符禁限建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
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者,通知申請人補正。
2.施工毋需列管者,解除列管,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3.施工應列管者,依禁限建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列管案件申報開工時,依禁限建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將施工計
畫資料函送本府交通處會審,文件不齊全者,應先通知申請人補
正。
(四)列管案件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本府出具之最終會勘紀錄。
(五)列管案件有禁限建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等情形者,應配合本府交通處之通
知辦理。
(六)列管案件於施工中有損害捷運設施之情形時,應予以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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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央及地方主管水利機關、地方主管道路機關及地方主管公園機關等
有關機關於受理申請案件時,應依禁限建辦法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禁限建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將列管案件函送本府交通處會審,
列管案件檢附文件不齊全者,應先通知申請人補正。
(二)列管案件經會審後,相關機關應依會審意見辦理下列事項:
1.不符禁限建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
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者,通知申請人補正。
2.施工毋需列管者,解除列管,依相關法令程序辦理。
3.施工應列管者,依禁限建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列管案件於完工驗收或同意使用時,應檢附本府出具之最終會勘
紀錄。
(四)列管案件有禁限建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等情形者,相關機關應依本府通知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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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應協調及協助各機關辦理禁限建相關事務,協調不成時,得由本
府報請中央捷運主管機關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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