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防範
    各項偶突發事件發生,確保機關人員、設施安全,特依據「政風機構
    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有關「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之規定,訂定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局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對於所主管之業務發現陳情請願事件醞釀,
    應依情況發展,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先期疏導化解,疏處
    無效應速完成通報及處置措施。

三、業務主管單位及機關接獲陳情請願預警資訊時,應速將具體案情通報
    本局局長並副知政風室,本局政風室接獲陳情請願預警資訊時,亦應
    速通報業務主管單位及機關首長。

四、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業務主管單位及機關應即派科(課)長級以
    上主管接待處理,並得視陳情內容繁簡程度及現場狀況,引導陳情群
    眾派代表至機關內適當場所進行溝通,但應避免影響辦公。

五、陳情請願民眾如要求會見機關首長時,業務主管單位及機關應盡力疏
    導,非必要時再轉陳要求會見之首長裁示。

六、業務主管單位及機關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避免與群眾發生
    衝突;與陳情請願代表進行協調時,應本諸業務權責,詳細委婉說明
    、全力協調,期使民眾陳情請願能在平和、理性下獲致圓滿結果。

七、業務主管單位及機關於處理結束後,凡情節重大者應速將處理情形陳
    報局長(格式如附件)副知本局政風室,並持續掌握後續發展,防範
    再次醞發。

八、業務主管單位及機關對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視需要聯繫警察機
    關警力支援,防範衝突事件之發生。

九、各機關之相關人員如未能及時到場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致陳情請
    願事態擴大,並影響機關安全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