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文書保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機密文書使用、保管
    、傳遞及作業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之文書機密維護作業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三、本局機關內部文書應保密事項如下:
  (一)陳情或檢舉案件。
  (二)人事異動及考核、考績、獎懲等尚未公布之文書。
  (三)會議決定應保密事項。
  (四)重要案件正在商討、調查或處理中之事項。
  (五)採購案件決標前之底價等。
  (六)涉及個人尊嚴或名譽,不宜公開事項。
  (七)機關職員人事名冊。
  (八)其他應行保密事項。

四、本局文書機密維護工作由本局政風室負責策劃、協調、推動、執行及
    洩密之發掘與查處。

五、政風室得按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會同各科室推動各項文書機密維護
    措施,各科室應配合辦理。

六、各科室主管應依照相關保密法令規定,督促所屬切實遵守文書保密規
    定並負考核督導之責。

七、除受領之機密資料應按原機密等級區分外,本局創稿之保密資料,依
    文書管理手冊規定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機密文書,國家機密文
    書等級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三級,保密規定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一般機密文書保密規定依行政
    院頒文書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八、各種機密文件,經區分機密等級後,各科室主管應督導所屬每年至少
    檢討乙次,檔案年限及銷毀辦法,依檔案法暨其施行細則辦理。

九、各科室於辦理機關機密等級變更、註銷或銷燬時,應知會政風室並報
    請局長核定後辦理。

十、本局會議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一)會議召開前,承辦會議單位應確實巡視會場周邊,並嚴禁閒雜人
        員留滯會場。
  (二)會議之機密除用文字標示於有關資料外,會議主席應在會議之開
        始及終結時,以口頭宣佈。
  (三)會中發言有關機密資料,以與會人員需要知悉者為限。
  (四)會議資料於畢會時收回,非經許可不得持有,並由會場服務人員
        檢視會場,對於遺棄之文件及廢紙,應作妥善之處理。

十一、本局有線電話通信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一)凡涉及公務之機密文書,嚴禁使用電話傳達,該公務傳達具有
          急迫性且經局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電話線路應由秘書室定期檢查,以防止遭到竊聽或洩漏公務機
          密。

十二、本局影印機、電話、傳真機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如設置有影印機、電話傳真機者,均應指定專人負責管
          理。
    (二)因公務需要要求影印之資料,若屬機密文件資料,應先經單位
          主管核准始得影印。
    (三)機密文件資料不得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但機密性與時效性兩
          者權衡,確有使用電話傳真之必要時,應先撥通電話,確認接
          收單位與人員再行傳送,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傳送過程中傳
          送人與接收人應全程在場,嚴禁使用自動傳送。

十三、本局文書機密檢查之方式:
    (一)定期檢查:依據本局政風工作年度計畫,每年舉行全面性定期
          檢查二次。
    (二)不定期檢查:由政風室會同相關人員機動不定期檢查或抽查。

十四、本局發生洩密事件,除由政風室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應迅速協
      調業務主管,研採補救措施。

十五、本局員工推行文書保密工作,其著有成效者,由政風室簽陳局長予
      以適當之獎勵;如有違反各項文書保密規定,致洩漏公務機密者,
      除涉及刑事責任移由司法單位偵辦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
      。

十六、本局所屬風景區管理所未設文書作業保密規定者準用本局文書保密
      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