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加強中華停車場暨周邊景觀園區管理維護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中市中華停車場暨周邊景觀園
    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停車、交通、景觀、環境設施,及清潔、治
    安之維護管理及場地使用,以提供市民良好停車場及休憩活動場所之
    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區域範圍之定義如下:
  (一)中華停車場區:指中華停車場內之汽車停放格位區及大湖停車場
        內之汽、機車停放格位區及停車場內之行車通路。
  (二)停車場景觀區:指中華路及公園路旁之景觀區及人行徒步區、停
        車場內之花臺植栽。

三、本要點各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交通局:本園區內中華停車場區之停車位規劃管理,園區周圍交
        通動線系統規劃,交通標誌、標線之規劃設置。
  (二)建設局:
        1.本園區內景觀、土木軟硬體設施保固期間之維護事宜。
        2.由交通局編列經費委託維護管理部分:
         (1)本園區內景觀設施:造型水牆、造型休憩亭、花臺植栽及停
            車場景觀區進排水維護管理事宜。
         (2)停車場景觀區水電設施:冰樹、蘑菇、萬向噴泉設備、造型
            流瀑及瀑布水牆設備、造霧設備、噴泉電腦控制設備、機電
            設備、給排水設備、照明設備、過濾系統設備、噴灌設備等
            之維護。
  (三)經濟發展局:園區周邊中華路與公園路旁,有照攤販之管理及違
        規取締。
  (四)環境保護局:園區周邊道路之環境整潔及環保相關事宜,及廣告
        張貼之取締。
  (五)社會局:遊民之收容及安置等事宜。
  (六)警察局:遊民之查報、園區攤販取締、園區治安之維護及汽機車
        之違規拖吊,並請二十四小時機動派員巡查。

四、本園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於園區內妨害公共安寧。
  (二)酗酒泥醉、攜帶危險物品、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三)攜帶寵物,製造園區髒亂。
  (四)赤身露體、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五)未經許可兜售商品、出租兒童遊樂器具。
  (六)隨地拋棄果皮、紙屑、其他廢棄物或傾倒廢土。
  (七)在河道內游泳、沐浴、洗滌。
  (八)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九)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十)烤肉、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或基地內之設施。
  (十一)在公共空間設施上書刻或張貼。
  (十二)散發廣告傳單或宣傳品。
  (十三)未經許可而駕車或違規停放車輛。
  (十四)不依規定使用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或限制事項。

五、園區內各項設備、設施及環境整潔,如有損壞或髒亂,所列權責管理
    應配合通報隨時修護及整理,以利正常運作。

六、使用本停車場停車區舉辦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其他活動者,應
    填具申請書並載明用途及時間,於十日前向交通局申請,經核准並繳
    清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在使用時間內,場地清潔秩序及安全
    由使用單位負責人負責,使用後如設施完好者,無息退還保證金;如
    有毀損各項設施者,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七、本停車場景觀區內禁止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設攤等各項類似活
    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