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檔案法有關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
    並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本局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
    由各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機
        關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通知
        書(如附件二)簽陳本局權責長官核示後通知申請人。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四、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自(或指定代理人)至指定局所閱覽、抄錄或
    複製檔案,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局指定之檔案
    應用處所。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
        定辦理。

五、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
    管檢察機關偵辦。

六、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文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七)本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
    遵守本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處所
    ,應將檔案交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七、本局檔案開放應用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
    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八、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檔
    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繳納收費: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幣二
        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三)繳納費用
        。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
        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業務承辦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本局秘書室出
    納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