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優良計程車駕駛人遴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巿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優良
    計程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優良計程車駕駛人之獎勵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領有臺中市(以下
    簡稱本市)執業登記證,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
  (二)本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之會員。
  (三)本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之會員。
  (四)經其他本市計程車相關公(工)會推薦之個人計程車駕駛人、計
        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及榮民計程車服務中心駕駛人。

三、申請參加優良計程車駕駛人遴選,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領有有效本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三年以上繼續執業。
  (二)最近五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最近三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過失紀錄,或雖肇事而經法院
        、檢察機關或行車事故鑑定機關證明為無過失者,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四)最近五年內在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未曾當選優良職業汽車駕
        駛人者。
  (五)服務成績優良或有其他特殊事蹟足資表揚。

四、優良計程車駕駛人遴選程序如下:
  (一)由本局函請本市計程車相關公(工)會(以下簡稱各公(工)會
        )推薦參加人選。
  (二)各公(工)會依第三點規定先行篩選後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受
        理申請後,邀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公(工)會代表及專家學
        者組成本市優良計程車駕駛人遴選審查會(以下簡稱遴選審查會
        ),辦理遴選工作。遴選審查會本府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所需經費由本局於相關經費項下
        支應。
  (三)本局得轉請相關機關查核遴選對象之違規紀錄或前科,並函請其
        他公路主管機關查註最近五年內曾經當選優良計程車駕駛人之紀
        錄後,進行初審。
  (四)本局初審完畢後,提請遴選審查會進行複審。並依預算編列審議
        情況,訂定當年度獎勵員額上限。
  (五)經遴選審查會評定為優良計程車駕駛人者,由本局擇期表揚之。

五、優良計程車駕駛人之表揚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公開頒獎表揚。
  (二)獲選為優良計程車駕駛人者,可獲頒獎狀、獎牌或獎盃一座及優
        良計程車駕駛人榮譽證。本局並得視預算編列審議情況頒發獎金
        、獎品或其他獎勵措施。

六、經遴選表揚之各屆優良計程車駕駛人,如於當選後,經吊(扣)銷、
    註銷駕駛執照者,應公告註銷其資格,並追繳所發給之優良計程車駕
    駛人榮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