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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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
    依據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十二條規定,設置本縣建築物交通影
    響評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交通旅遊處副處長兼任;委員十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任之:
  (一)交通運輸專家學者二人。
  (二)都市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三)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四)交通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本府建設處城鄉計畫科科長。
  (六)本府工務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七)本府交通旅遊處停車場管理科科長。
  (八)本縣警察局代表一人。
  (九)申請案所屬鄉(鎮市)公所推派代表一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府外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其連任以
    三次為限。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行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府外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第一項第五款至
    第八款之本府內委員未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
    ,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道路主管機關、專家學者或有關團體
    或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三、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交通旅遊處停車場管理科科長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相關行政業務。

四、委員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召集人核定,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會,並由半數以上出席委員之
    同意始得決議,遇有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五、委員會之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委員會所需經費依照預算程序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委員會之委員關於申請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八、為審查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案,得徵收審查費。

九、前項審查費之標準,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