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1日

所有條文

  臺中市政府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特設置臺中市勞工權益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
  附屬單位預算,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違反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勞動法規年度實收罰鍰收入百
      分之三十撥入款。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權益涉訟補助。
  二、職業災害生活慰助。
  三、非自願性失業或職業災害勞工生活及子女就學補助。
  四、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五、其他與勞工權益及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存儲應依臺中市市庫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預算法
  、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屬市庫。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