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本局及所屬機關性別工作
權平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
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法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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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包括: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
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
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
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
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
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一項
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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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執行職務時,遭受任何人性騷擾及
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非因執行職務,遭任何人申訴性騷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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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局人事室提起;但
受害人及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時,則向本局秘書
室提起,或由人事室移送秘書室辦理。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應自事件發生之日起1年內為之。
(三)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附表 1),必要時得以口頭、電話
、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14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
號碼、服務機關、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2.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如
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附表 2)。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申請日期(年、月、日)。
5.本人簽名或蓋章。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
於送達本局人事室或秘書室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
提出申訴。
(五)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
2.非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
3.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所。
4.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能補正,或經通知仍未於14日內補
正。
5.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通知當事人。
6.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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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處理及
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
(一)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
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 3人至 5人,其成員之女
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均為無給職。
(二)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並應有全體人數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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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人事室或秘書室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後,應由主任委員召開委
員會審議是否受理申訴案件;不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或
移送到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及臺中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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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委員會審議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指派 3人以上組成調
查小組進行調查,委員會對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
決議,並將調查結果通知當事人。
前項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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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
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申訴事件之調查單位為之,並應
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
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規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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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員會及調查小組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
與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
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
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
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
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
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
密,如有洩密時,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
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
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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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調查小組審議非本局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 7日內將申訴書
及相關資料移送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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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調查時程:
調查小組須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 7日內開始調查,並於 2個月
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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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一)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送考績委員會作成調整
職務、懲處(申誡、記過、大過、調職、降級等)、或其他適
當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移送人事室或
秘書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
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二)如為本局及所屬機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則依勞動基準法第
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終止契約。
(三)性騷擾事實如涉及刑責,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
(四)經調查性騷擾行為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
之建議;如經證明申訴之事實為虛偽者,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
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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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十日內提起
申覆,其期間自申訴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算。
申覆之提出,應敘述理由,連同原申訴決定書影本,向委員會為之
。委員會認為申覆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定;有理由者,應變
更原申訴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及相關機關。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
事由,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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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訴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局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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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局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
員工在職訓練中,合理規劃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
者將給予公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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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局及所屬機關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04-22177262(人事室)
04-22177261(秘書室)
電子信箱:n4807@taichung.gov.tw
aj1712@taichung.gov.tw
傳真專線:04-22181796
本局及所屬機關各科(課)室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
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局受理性騷擾
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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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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