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工藝級棒獎勵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為鼓勵在職勞工自我技能提升,主動參與國際級或
    全國性之公開正式技能競賽,為臺中市勞工爭取光縈;並因應就業市
    場對專業證照的重視,針對在職期間的勞工參與國際級或全國性之公
    開正式技能競賽獲獎者;或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技術士證照
    者,予以獎勵,籍以提升並強化勞工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參賽獲獎獎勵:凡設籍臺中市之在職勞工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所推派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含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所辦理之全國性技能競賽獲獎者。
  (二)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凡設籍臺中市 1年以上且工作地在臺中市
        之在職勞工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甲、乙級技術士證照,
        其證照必需與現職相關,但已申請其他機關之獎勵者不得重複申
        請。

三、申請本計畫之獎勵應檢其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參賽獲獎獎勵:應檢附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得獎證明影本且已
        在職發明各 l份。
  (二)技術士證照獎勵:應檢附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技術士證照正、
        反面影本、無重覆申請其他機崩獎勵之切結書及在職證明各1 份
        。
  (三)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可比照甲級
        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使用)。
  (五)在職證明是勞工保險局出兵之投保資料明知(如任職於 5人以下
        公司,僅須提供在戰證明),另申請技街士證照獎勵者,在職證
        明須加拉職務內容。

四、獎勵標準: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獎獎勵:
        1.金牌(第 1名):獎金新臺幣 100,000元及獎座。
        2.銀牌(第 2名):獎金新臺幣50,000元及獎座。
        3.銅牌(第 3名):獎金新臺幣20,000元及獎座。
  (二)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辦理之全國性技能競賽(含全國身心障
        礙者技能競賽)獎勵:
        1.金牌(第 1名):獎金新臺幣20,000元及獎座。
        2.銀牌(第 2名):獎金新臺幣10,000元及獎座。
        3.銅牌(第 3名):獎金新臺幣 5,000元及獎座。
  (三)技術士證照晉升獎勵:
        1.乙級晉升甲級:獎金新臺幣 8,000元。
        2.丙級晉升乙級:獎金新臺幣 3,000元。
        3.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得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可比照甲
          級或乙級。

五、申請時間:
  (一)本計畫之獎勵申請應於獲獎日起或取得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 3個
        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技術去接聽獎勵,於本( 101)年 1月 1日至 6月17日取得
        技街去接敗者(本計畫訂頒前),應於本計畫訂頒之日起 3個月
        內(即 101年 9月17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請於申請期間內填其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齊應繳證明文件,逕送
    或郵寄本局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七、其他限制:
  (一)申請技街去避風獎勵之申請者必須於在職期間取得與現職工作相
        關之技術士證照且提‧出申請獎勵時仍在職者,每人每一等級以
        申請一次為限。
  (二)取得技術士證照之在職勞工,已申請其他機關之技術士證照獎勵
        者不得重複申請。若重複申請獎勵經查屬實者,不予獎勵,已領
        獎金應予追回。
  (三)申請本計畫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
        除須繳回已領獎金額外,並須負法律責任。
  (四)全國性技能競賽獲獎者,不含分區競賽獲獎者。

八、本局為審桔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
    本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 2人,由律師 1人、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l 
    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核小組原則上每個月召開
    1 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審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
    迴避。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文領出席費。
    審核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