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因辦理業務需要內政部戶役政
資料,為落實資訊安全,防止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情事,避免
個人隱私權受不當侵害,特訂定本要點。
|
二、勞工局及所屬機關欲申請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運用戶籍資料者
,經簽會綜合規劃科後,函請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
審查同意後始得使用。
|
三、戶役政資料之運用,僅限勞工局相關業務需要及其行政處分、執行者
為限,不得為其他用途使用。
|
四、資訊安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役政資料管理
1.資料查詢及存放場所,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停留。
2.資料查詢、輸出及傳送,均需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3.使用單位應自行列冊管理,由綜合規劃科會同政風室每半年實
施內部稽核作業。
4.配合機關外部稽核,由綜合規劃科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二)分層權限管理:
1.綜合規劃科專責人員:負責戶役政資料使用申請之初步審核。
2.單位使用人員:依業務需要,填寫相關申請表,簽會綜合規劃
科,經民政局審查同意後始得使用。
(三)使用者管理:
1.帳號與密碼應善盡保管,不得任意借予他人使用或張貼於易洩
密位置。
2.密碼長度為八碼,應包含英文、數字及特殊符號,並定期更新
,如發現有洩密之虞,應立即更換。
(四)連線電腦設備管理:
1.連線電腦設備須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使用者離開後,須退出使
用環境,於每日下班前確實關機,以防資料外洩。
2.連線電腦設備IP位址不得任意變更,如需要異動,應簽綜合規
劃科調整設定。
(五)戶役政資料運用管理:
1.查詢紀錄須保留五年以上。
2.不得任意拷貝。
3.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或破壞。
4.不得經由電話及傳真方式傳送。
5.不得透過網路方式交付戶役政資料電子檔。
6.戶役政資料電子檔之傳送與處理須採行適當之保護措施,涉及
個人資料之識別者應加密保護。
7.戶役政資料使用後需以碎紙機銷毀紙本報表,並刪除相關電子
檔案,相關使用人員並負保密之責。
|
五、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妥當保管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其違反相關規
定者,應依下列規定究辦:
(一)使用戶役政單位或使用者違法、不當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由使
用單位或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完全責任
。
(二)經稽核發現缺失之使用者,要求改善仍未改進,得簽報首長懲處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各
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
法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