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預防職業病勞工健檢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維護勞工健
    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含變更作業、定期檢查、追蹤檢
          查):本國籍在職勞工,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工作
          地點在本市,加入勞保且所屬事業單位之勞保投保人數在一百
          人以下,從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一所訂定之特別危害健康
          作業之勞工,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管理、監督人員或相關人
          員及於各該場所從事其他作業之人員,有受健康危害之虞者。
    (二)長期夜間工作勞工:本國籍在職勞工,設籍本市且工作地點在
          本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工作日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三小時以上之工作
          日數,達當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且有六個月以上。(含不連
          續單月)
        2.工作時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之工作時數,累計
          達七百小時以上。
    (三)高工時從業人員:本國籍在職勞工,設籍本市且工作地點在本
          市,加入勞保且所屬事業單位之勞保投保人數在一百人以下,
          或投保於相關職業工會,服務於勞工局指定之行業、勞動基準
          法第三十條之一指定行業,或與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
          四條之一規定簽訂書面約定書並經核備者。
    (四)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本國籍在職勞工,設籍本市且工作地點
          在本市,加入勞保且所屬事業單位之勞保投保人數在一百人以
          下,或投保於相關職業工會,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
          施標準第二條所訂之作業。

三、補助金額、項目:
    (一)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
          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檢查項目費用,惟追蹤檢查以新臺幣
          二千元整為上限。如同一勞工接受二種作業以上檢查,其診察
          費之計算方式為同一日同次受檢,診察費補助一次為限。每一
          位受檢勞工,補助行政補助費新臺幣二百元整,醫療院所不得
          再向受檢勞工收取掛號費。同一勞工一年內接受同種作業檢查
          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二)長期夜間工作勞工:依勞動部所訂長期夜間工作勞工特定項目
          健康檢查表所定之特定項目,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
          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檢查項目費用。每一位受檢勞工,
          補助行政補助費新臺幣二百元整,醫療院所不得再向受檢勞工
          收取掛號費。每位勞工一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高工時從業人員:以實支實付原則,每位勞工最高補助費用為
          新臺幣三千元整,且一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之在職勞工
          一般健康檢查項目,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列
          有關項目規定核付檢查項目費用。每一位受檢勞工,補助行政
          補助費新臺幣二百元整,醫療院所不得再向受檢勞工收取掛號
          費。每位勞工一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申請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勞工局申請: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如未投保者需檢附其他足資證明勞工
          身分之文件(如薪資單、勞工出勤紀錄或工會證明書等)。
        3.申請長期夜間工作勞工健檢補助者,應檢附事業單位(雇主)
          認定申請人屬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補助對象之切結書。
        4.申請高工時從業人員健檢補助,如係屬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
          之一之工作者,應檢附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
          四條之一約定書影本。
    (二)經勞工局審查通過後,將發函予申請人,由申請人持受檢通知
          書、身分證明文件及服務滿意度問卷調查表,前往勞工局指定
          醫療院所受檢。
    (三)醫療院所應對受檢勞工進行檢查,並製作檢查報告寄予申請人
          。
    健檢費用由勞工局逕撥予醫療院所。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申請期間為每年三月至
    十月,或該年度該項經費用罄。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勞工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