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內部控制稽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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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正客觀辦理內部稽核,並對
    內部控制實施狀況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運作
    ,達成施政目標,依「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成立「臺
    中市政府勞工局內部控制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及稽核委員十人,召集人由副局長
    兼任,副召集人由主任秘書兼任,稽核委員由各科、室主管派兼之,
    幕僚作業由綜合規劃科(以下簡稱幕僚單位)負責辦理。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稽核計畫之訂定與執行,蒐集稽核佐證資料,並做成稽核報告。
  (二)擇定稽核項目。
  (三)辦理內部稽核工作。
  (四)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應適時簽報局長核定,並追蹤
        其改善情形。
  (五)內部稽核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四、內部稽核工作之主要執行人員為本小組委員,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度
    行政管考、資訊安全稽核、政風查核、政府採購稽核、工程施工查核
    、人事考核、內部審核、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及其他稽核職能(以下統
    稱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及主要核心高風險業務等單位人員辦理,
    該等人員不得針對過去一年內、目前或即將負責承辦業務執行稽核。

五、本小組為檢查內部控制之實施狀況,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及執行內部稽
    核工作,包括擬定稽核計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製作稽核紀錄及報
    告等。
  (一)執行稽核工作前,得會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擬定稽核計畫;但稽
        核評估職能單位依相關法令規定已辦理或預計辦理稽核或評估者
        ,得不重複納入內部稽核。如擇有與稽核評估職能類似之稽核項
        目,得與稽核評估職能單位整合稽核工作期程,並維持客觀公正
        之立場採聯合稽核方式辦理。
  (二)檢視本局風險評估情形,就主要核心或高風險業務優先擇定稽核
        項目,內部稽核項目來源如下:
        1.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經審計處追
          蹤查核結果仍待繼續改善,並再綜合研提審核意見者,應稽核
          其檢討改善情形。
        2.跨機關整合業務、占本局年度預算比例較高之業務、久未辦理
          內部、外部稽核或評估之業務、影響政府公信力之潛在風險案
          件、進度嚴重落後或停工六個月以上或因故解除契約等公共工
          程案件,稽核其執行情形或成效等。
        3.利用資訊系統自動處理業務控管流程或資料勾稽比對案件之資
          料異動紀錄,以及資訊系統間資料介接傳遞以人工處理控管流
          程或勾稽比對之案件,經評估存有遭蓄意竊取、竄改或洩漏資
          料等風險者,稽核其資訊系統管理機制。
        4.其他重大議題包括內部重要會議列管事項、市議會質詢案件、
          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審計處
          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關督
          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臺中市政府廉政會報及本局廉政會報所
          提相關議題及其他外界關注事項等。
  (三)幕僚單位應擬訂稽核計畫,且於執行前簽報局長核定,其內容得
        包括下列事項:
        1.稽核項目及目的。
        2.稽核期間。
        3.稽核工作期程。
        4.稽核工作分派。
        5.經費來源。
  (四)執行稽核計畫前得召開行前會議,依稽核項目之性質及受查單位
        之特性等選擇稽核方式,包括檢查、觀察、詢問、驗算或查證等
        ,並視需要擇定適宜之抽核比率,以蒐集及查核充分且適切之稽
        核證據,據以支持稽核結論。
  (五)稽核委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檢查相關文件、資產,並詢問有
        關人員,受查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需資料並詳實答覆,無
        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稽核委員並應就稽核發現與受查單位充分溝
        通。
  (六)稽核項目與施政目標之關鍵策略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具關聯性,
        或具有其他量化或非量化之績效目標或指標時,稽核委員得採行
        下列程序,衡量稽核項目之資源使用是否具有效率及效果,俾提
        出可能提升績效之建議,以協助機關制訂政策、績效目標或指標
        、計畫或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另得就本局未來有關管理及績效重
        大挑戰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
        1.蒐集與稽核項目有關之資料。
        2.選擇適當之衡量基準,其來源包括:
         (1)前期績效、既定(或預計)目標及其績效衡量指標。
         (2)法令規定或契約規範,如:預計完成之期限、品質或數量標
            準等。
         (3)國際公認之指標或標準等。
         (4)其他同類績效優良機關、單位或民間相關機構等之標竿典範
            。
         (5)稽核委員專業判斷。
        3.運用計算、分類及比對等方式,分析實際績效與衡量基準之差
          異,並了解差異原因及其影響。
  (七)稽核委員應正確且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作成稽核
        紀錄。稽核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1.稽核項目。
        2.稽核方式。
        3.稽核發現。
        4.稽核結論。
        5.改善措施或興革建議。
  (八)年度稽核及專案稽核均應由稽核委員就稽核項目逐案作成內部稽
        核報告送交幕僚單位,報告內容應揭露稽核發現之優點、稽核發
        現與相關自行評估結果不一致等缺失、改善措施或興革建議,由
        幕僚單位彙整並依程序簽報局長核定後送各受查單位。內部稽核
        報告之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六、幕僚單位應彙整內部控制缺失及興革建議,送相關單位填報改善及辦
    理情形,並至少每半年將追蹤缺失改善情形及興革建議辦理情形(格
    式如附件二)簽報局長核定。內部控制缺失應追蹤至改善完成為止,
    以確認相關單位已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興革建議應追蹤至相關單位
    評估其可行性,以決定是否採納建議事項或採行相關因應作為為止。

七、稽核委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並掌握
    可能涉有公帑損失、浪費等不法或不當情事;稽核結果如發現可能有
    不法或不當情事者,應簽報局長責請相關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進一
    步查處。

八、本小組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害
    之虞時,發現人員應立即簽報局長處理;稽核資訊涉及隱私、機密、
    不法或不當之行為,不宜揭露予所有報告收受者時,得另單獨作成報
    告揭露。

九、本小組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及主持小組會議,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

十、本小組委員及幕僚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由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