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托嬰中心質量提升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一、建立兒童社區化托育照顧服務、衛生保健、環境安全保護等措施
        ,以提升托育服務品質,以營造優質托育服務環境。
    二、鼓勵並引導本市準公共化托嬰中心,補助獲得評鑑佳績者充實安
        全與衛生設施設備及物品,以提升托育服務質量,建構友善育兒
        支持政策。
〔立法理由〕
為符合本計畫之補助類別,酌修本點第二款文字說明。

貳、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參、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本市立案且加入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最近一次經本市評鑑
              結果為甲等以上者。
        (二)當年度如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項目:如附表。
    三、補助金額:
        (一)甲等:每機構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2萬元(機構應自籌經
              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優等:每機構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三)如遇天災、大規模流行疫情經本局認定有影響托嬰中心托
              育服務之情形者,得專案提高補助額度。甲等,每機構每
              年最高補助至新臺幣 4萬元(機構應自籌經費百分之二十
              以上);優等,每機構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
    四、補助原則:
        (一)監視錄影設備、呼吸監測器及呼吸監控床墊優先補助,監
              視錄影設備須依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
              用辦法規定設置。
        (二)以前年度已補助購置項目不得重複申請,惟同一補助項目
              因擴充使用範圍及功能而增加數量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修正本點說明。
二、補助對象除文字酌修外,針對補助對象資格,將原第柒點第二款修正
    明定不予補助之情形並併入本點第一款第二目。
二、為符合托嬰中心之需求,新增補助項目,另為求簡化新增附表,故修
    正本點第二款。
三、「補助限制」修正為「補助原則」,原本點第三款第一及第二目合併
    說明與第三目併同移至新增之第肆點第四款「補助原則」。
四、刪除「最近一次經本市評鑑結果為:」文字說明,另考量托嬰中心如
    遇天災、大規模流行疫情影響其托育品質時得專案提高補助,爰增訂
    本點第三款第三目。

伍、申請時間:
    4月、7月提出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另前點第三款第三目
    由本局另案公告受理時間。
〔立法理由〕
依前點第三款第三目增訂申請時間。

陸、申請、撥款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以郵局掛號郵寄(郵寄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
        9號惠中樓3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如採親送者,請
        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本局兒少福利科。
    二、申請時應檢附文件:申請公文、計畫申請書乙表。
    三、經費核銷應檢附文件:請款公文、領據、本局核定函表及本市公
        益彩券盈餘經費運用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二款規定應附文件辦理結
        案。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柒、審核:
    一、案件採書面審查方式,申請單位先送申請表向本局提出申請。本
        局收受申請案後,依前列補助對象及項目審查,資格不符即予駁
        回,通過者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再依本計畫陸、(三)規定備
        齊核銷文件後辦理補助款逕撥入指定帳戶。若未經核定逕自購買
        之設施設備,本局得不予補助。
    二、本局將視送件順序及文件完整性依序審查,惟本項補助計畫預算
        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送件先後順序以郵戳為憑,如無郵戳或郵
        戳模糊難辨者,以本局收文章戳日期為準。同一日內以本局收文
        序號定之。
    三、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如有實地查核之必要,本局得派員至現
        場勘查。如所購物品之價格不合理,本局有權要求申請單位提出
        廠商、通路商或原廠之書面說明。
    四、本局審查後如認所附文件不足,將通知限期補正,如逾期仍未補
        正,退還所送申請文件。
〔立法理由〕
一、因「提升托育服務品質方案」已廢除故刪,餘文字酌修。
二、修訂申請單位於當年度發生重大托育違規事件者不予補助之情形,並
    移至第肆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中說明。
三、餘文字酌修及款次遞改。

捌、申請單位責任與義務:
    一、本補助所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申請單位之立案地址內使用、妥善
        保管,不得移至其他地點使用。另申請單位應製作財產目錄(含
        項目名稱、單價、數量、規格型號等),供日後查核。
    二、本局得派員查核補助項目使用情形,申請單位應配合訪查。倘設
        施設備有送修等情形,應於設施設備攜出機構前取得完整之送修
        憑據以供查核。
    三、申請本補助如有虛報不實者,本局應限期命其返還,如涉及刑事
        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申請單位經本局核定撥付補助款後,於當年度內辦理停業、歇業
        、退出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或經本局廢止設立許可,其所受補助之
        設施設備經本局評估其尚可使用後,申請單位須將該年度本局補
        助購置之設施設備配合本局規劃移至本市親子館、托育資源中心
        、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使用。
〔立法理由〕
本點第四款文字酌修。

玖、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計畫期間若
    經費使用完竣即停止受理申請。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拾、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