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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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各區圖書館(以下簡稱圖書館)置管理員,承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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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掌理下列各有關事項:
一、圖書資料之蒐集、分類、編目、建檔及目錄維護等事項。
二、圖書資料之閱覽、流通、典藏及維護等事項。
三、圖書館之利用與閱讀、學習相關活動之策劃及推廣等事項。
四、圖書館之參考諮詢服務及館際合作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圖書資訊業務及藝文活動之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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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置助理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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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人事、會計業務,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主計處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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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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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臺中市政府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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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圖書館擬訂,報請本局核定
;丙表由圖書館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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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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