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客家多功能文化園區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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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臺中市客家多功能文化園區興建
    之推動、規劃、協調相關業務,特設臺中市政府客家多功能文化園區
    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客家多功能文化園區興建之相關業務推動、規劃、協調事項
        。
  (二)有關客家多功能文化園區興建之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客家多功能文化園區興建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本府
    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主
    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局處指派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代表一
    人派兼之:
  (一)財政局
  (二)經濟發展局
  (三)建設局
  (四)交通局
  (五)都市發展局
  (六)觀光旅遊局
  (七)環境保護局
  (八)文化局
  (九)地政局
  (十)法制局
  (十一)主計處
  (十二)本府其他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人員。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規劃暨推展組組長兼
    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小組事務。

五、本小組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
    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於召開委員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單位代
    表或本府各相關單位,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專家學者得支領出席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