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重大災害古蹟緊急應變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市重大災害古蹟之應變事宜,
    特設重大災害古蹟緊急應變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重大災害現場勘查。
  (二)提供重大災害及其範圍認定之諮詢及建議。
  (三)研提緊急應變措施及臨時處置方案。
  (四)協助審查及執行緊急應變處理有關事項。
  (五)其他與緊急應變處理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擔任,並置委員十三人,由
    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建設局局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本府警察局局長。
  (六)本府消防局局長。
  (七)其他具有古蹟、考古、災害防救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八款委員,於重大災害緊急事件發生後,遴聘本府「古蹟、歷
    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外聘委員六名擔任之。

四、本小組於重大災害發生時,視情況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主
    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小組置幹事若干人,處理本小組相關事務,並由本府文化局派員兼
    任之。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編列經費支應或由相關科
    目項下支應之。

九、歷史建築、遺址、聚落及文化景觀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得準用本
    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