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平均地權業務,依平均地權條例施
  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臺中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三、區段徵收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裁撤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專戶之剩餘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
  五、土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
      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
  六、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及規劃設計必要費用。
  七、促進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發展之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
  八、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
  九、本基金管理必要費用。
  十、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業務必要費用。
  十一、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必要費用。
  前項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款之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其餘各款以貸款
  方式運用。但第六款於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因故不能實施時得以補
  助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至第十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
  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本基金應於本府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並依巿庫管理相關規定辦
  理。

  申請本基金之貸款者,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
  計畫,報請地政局核定。
  前項申請為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者,經地政局核定後,通知重劃會
  提供擔保,與本府代理基金存儲銀行辦理簽約。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依地方建設基金平均地權項目之放款利率
  計算。
  本基金貸款期限最長為六年。

  本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