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設置地政志工服務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
    (二)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00年1月7日中市地籍一字第10000005456號
          函頒之「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

二、目的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
    鼓勵熱心人士參與本所為民服務工作,擴大服務層面,協助推動地政
    業務,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三、召募對象
    (一)凡高中職以上畢業,品行良好、具服務熱忱,無不良嗜好、有
          興趣參與地政工作之社會人士。
    (二)地政士考試及格、地政士公會推薦之會員或有地政專業知識者
          。
    (三)在政府機關從事行政工作滿一年以上經驗或退休之公務人員。
    (四)本於自由意願,能長期固定提供部份時間參與服務而不支領酬
          勞者。
〔立法理由〕
為符實務需求,爰修正召募對象之年齡條件。

四、召募志工方式
    (一)本所自行召募,並於本所網站、張貼海報、 LED等方式公告召
          募訊息,廣為召募。
    (二)邀請退休地政人員、地政士或具有地政知識之退休公教人員等
          及社會人士擔任。
    (三)函請臺中市相關地政士公會、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徵求
          意願(如附件1)。
    (四)由志工推薦。
    (五)本所志工之召募,需經業務單位面試並陳報主任核可後始可任
          用。

五、組織與職掌
    (一)本所志工應成立志工隊,志工隊置隊長1人,由隊員3人以上推
          選產生,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並置副隊長1名,由隊長遴聘
          。
    (二)隊長承本所交付之任務,綜理隊務(會議召集、志工之間及志
          工隊與本所溝通協調、志工訓練、觀摩活動、聯誼活動、參加
          政府舉辦活動與會議及有關志工事務)。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
          隊務及協辦志工隊相關工作事宜。
    (三)本志工隊分為諮詢服務組、引導服務組及檔案管理組,諮詢服
          務組成員為退休地政人員、地政士或具有地政知識之社會人士
          ;引導服務組及檔案管理組為一般社會人士。

六、會議與召集
    (一)志工隊應於每年召開 1次全體志工定期大會,會中進行年度工
          作內容與績效之報告,並辦理下一屆志工隊長推選事宜。
    (二)視隊務需要得由隊長或副隊長不定期召開幹部會議,研討事項
          包含全隊年度計畫之研擬、活動規劃、工作檢討等。
    (三)志工隊如有重大事項需討論、決議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志工連署
          請求時,得召開臨時志工大會。
    (四)各項會議應於 3日內製作會議記錄,並由本所研考承辦人員留
          存。

七、實施方式
    (一)服務地點:
          本所一樓(臺中市太平區大源路 1之19號)及其他適當地點。
    (二)服務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國定假日、例假日休息),上午 9時至11時30
          分及下午2時至4時30分。
    (三)服務項目
          1.諮詢服務組
           (1)協助指導民眾填寫申請案件。
           (2)協助民眾代填各類謄本申請書。
           (3)協助服務臺各項業務。
           (4)協助政府宣導與提供各項地政法令及政策諮詢。
          2.引導服務組
           (1)業務洽辦引導
           (2)協助民眾使用觸控式電腦查詢系統、投幣式影印機。
           (3)其他有關地政事務所為民服務事項之服務協助。
          3.檔案管理組
           (1)協助檔案整卷相關事宜。
           (2)其他有關本所檔案管理事項之工作協助。
    (四)志工服務守則:
          1.輪值志工到所服務時,應準時出勤並於本所志工出勤簽到簿
            (如附件2)簽到並確實填寫服務紀錄簿。
          2.出勤服務時須穿著服務背心並佩帶識別證,俾利民眾辨識。
          3.應注意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並恪遵志願服
            務法所訂頒第14條及15條之應有之義務。
          4.應協助本所推動有關為民服務工作並接受指導。
          5.不得假藉本所名義在外招搖或涉及不法之情事。
          6.為民服務時需恪遵法令,不可利用職務向民眾索取收受酬勞
            或贈品。
          7.對於不熟悉之地政法令,須先向本所相關人員查詢清楚後才
            向民眾解說,避免發生錯誤或誤會滋生困擾。
          8.服務範圍以本計畫所訂服務項目為原則,不得有任何非關前
            列為民服務項目以外之行為。
          9.如有違反服務規範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本所查明屬實者,予
            以註銷除名。
    (五)聘期:1 年(報請市府核發「志工聘書」,服務優良者予以續
          聘)。

八、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配合「志願服務法」第9條辦理,新進志工須完成6小時之基礎
          訓練課程。
    (二)特殊訓練:
          配合業務需求,不定期舉辦,新進志工須完成 6小時之特殊訓
          練課程。
    (三)其他訓練:
          不定期舉行志工聯誼會(研習會)等各項聚會,聯絡情誼及增
          進服務績效。
    (四)知能訓練:
          本所辦理之各項講習會,志工得視需要自由參加。
    (五)完成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課程者,由本所陳報市政府核發志願
          服務紀錄冊。

九、志工福利
    (一)志工人員為無給職,其服務工作所需用物品,由本所相關經費
          下支應。
    (二)為獎勵志工服務之辛勞,並增進與同仁情誼,志工人員得參加
          本所員工文康活動及各項地政活動。
    (三)其他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證明書之發給。

十、獎勵
    (一)志工連續服務滿一年以上且服務績效卓著者,於志工座談會中
          公開獎勵表揚,標準如下:
          1.全勤獎:
            全年服務全勤者,頒發本所感謝狀。
          2.績優志工獎:
            服務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或經統計年度服務時數前 3名,
            頒發感謝狀。
    (二)年度內服務績效優良符合公開表揚者,經本所推薦由市府給予
          以公開表揚,或推薦參加內政部獎勵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選拔
          。

十一、考核管理
      (一)志工服務期間如有怠忽職責、違背服務宗旨、損及單位榮譽
            之情事者,經查證屬實者,本所得解除志工身分。
      (二)志工對本所有關其個人權益之措施,如解除資格等,認為有
            所不當,致有損害時,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30日內提出申訴
            ,但僅以 1次為限。本所收到申訴函後,須於30日內召開會
            議,並請該志工出席說明後,由本所議決函復。
      (三)由本所每年彙整志工值勤紀錄,進行年度考核並填列考核評
            量表(如附件 3),據以作為年度獎勵及審核志工資格之依
            據,必要時得請志工幹部協助辦理,考核內容及考核標準如
            下:
            1.考核內容:包括志工之值勤表現、出勤情形、服務時數及
              參與教育訓練次數等。
            2.考核標準:
              服務態度佔50%,差勤狀況佔30%,參與教育訓練佔10%
              ,有無違反服務守則5%,特殊表現佔5%。即考核分數總
              滿分為 100分,未達60分者,則考核成績不合格,不予續
              聘。
      (四)志工如有出勤、值勤異常或身體不適等情形,應由本所志工
            業務單位主動關懷,並將關情形填具紀錄表(如附件4)於3
            日內陳核。
      (五)因故無法繼續志願服務、經考核結果不續聘或遭解除志工資
            格者應繳回「志工服務背心」、「志工識別證」。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十三、本計畫奉主任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