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榮譽獎章頒給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積極參與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市政建設、熱心公益慈善、社會服務、教育及文化工作等有功人士
    、企業及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榮譽獎章(以下簡稱獎章)分為榮譽市民獎章、榮譽獎章、慈光
    獎章及忠勇獎章等四種。

三、外籍人士、非設籍本市之個人、企業或團體(負責人),經推薦並經
    本府核定,對本市具有特殊貢獻者,頒給榮譽市民獎章及證書。

四、設籍本市之個人、企業或團體(負責人)於最近兩年內,經推薦並經
    本府核定,對市政建設或社會公益等具有特殊貢獻,且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頒給獎章及證書:
  (一)榮譽獎章:
        1.對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確有重大績效者。
        2.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定,並經本府採行,對市政建設確
          有重大貢獻者。
        3.參與國際性競賽等相關活動,成績優異,為國爭光者。
        4.積極參與本市經濟、社會、教育及文化等各項建設,對本市經
          濟、社會、教育及文化等發展確有重大貢獻,或具有其他對市
          政建設等相關特殊優良事蹟,足堪楷模者。
    獲頒本項榮譽獎章者,以一次為原則。
  (二)慈光獎章:
        1.推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促進社會和諧或協助本府排解群眾
          糾紛,具有重大貢獻者。
        2.參與或興辦社會公益或慈善事業,個人捐資金額一次達新臺幣
          一百萬元(或相當價值),或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或相當
          價值)以上;企業、團體捐資一次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相當
          價值),或累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相當價值)以上者。
        3.其他具有相關社會公益或慈善等重大優良事蹟,足堪獎勵者。
  (三)忠勇獎章:
        1.協助救人及災害防救等工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2.協助防制重大治安事件,對維護社會安寧秩序,具有重大貢獻
          者。
        3.其他具有冒險犯難相關優良事蹟,足堪楷模者。

五、獎章獲獎者由市長親頒獎章及證書,並透過新聞媒體公開宣導表揚其
    優良事蹟。

六、獲頒獎章者得享有下列之禮遇:
  (一)受頒者事蹟得列入本府當期市政宣導月刊「閃亮臺中」或其他相
        關刊物。
  (二)得享免費贈閱市政宣導月刊「閃亮臺中」。

七、請頒獎章之個人或團體應詳細填具推薦表二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函
    報本府相關單位推薦核辦。

八、外縣市或外國人士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獎章或證書如有遺失,除證書得由領受人敘明理由,函請本府補發外
    ,獎章不予補發。

十、依本要點受頒獎章者如經發現有犯罪或不名譽情事者,本府得註銷其
    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