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積極參與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市政建設、熱心公益慈善、社會服務、教育及文化工作等有功人士
、企業及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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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榮譽獎章(以下簡稱獎章)分為榮譽市民獎章、榮譽獎章、慈光
獎章及忠勇獎章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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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籍人士、非設籍本市之個人、企業或團體(負責人),經推薦並經
本府核定,對本市具有特殊貢獻者,頒給榮譽市民獎章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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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籍本市之個人、企業或團體(負責人)於最近兩年內,經推薦並經
本府核定,對市政建設或社會公益等具有特殊貢獻,且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頒給獎章及證書:
(一)榮譽獎章:
1.對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確有重大績效者。
2.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定,並經本府採行,對市政建設確
有重大貢獻者。
3.參與國際性競賽等相關活動,成績優異,為國爭光者。
4.積極參與本市經濟、社會、教育及文化等各項建設,對本市經
濟、社會、教育及文化等發展確有重大貢獻,或具有其他對市
政建設等相關特殊優良事蹟,足堪楷模者。
獲頒本項榮譽獎章者,以一次為原則。
(二)慈光獎章:
1.推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促進社會和諧或協助本府排解群眾
糾紛,具有重大貢獻者。
2.參與或興辦社會公益或慈善事業,個人捐資金額一次達新臺幣
一百萬元(或相當價值),或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或相當
價值)以上;企業、團體捐資一次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相當
價值),或累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相當價值)以上者。
3.其他具有相關社會公益或慈善等重大優良事蹟,足堪獎勵者。
(三)忠勇獎章:
1.協助救人及災害防救等工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2.協助防制重大治安事件,對維護社會安寧秩序,具有重大貢獻
者。
3.其他具有冒險犯難相關優良事蹟,足堪楷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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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章獲獎者由市長親頒獎章及證書,並透過新聞媒體公開宣導表揚其
優良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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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獲頒獎章者得享有下列之禮遇:
(一)受頒者事蹟得列入本府當期市政宣導月刊「閃亮臺中」或其他相
關刊物。
(二)得享免費贈閱市政宣導月刊「閃亮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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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頒獎章之個人或團體應詳細填具推薦表二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函
報本府相關單位推薦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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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縣市或外國人士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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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章或證書如有遺失,除證書得由領受人敘明理由,函請本府補發外
,獎章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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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本要點受頒獎章者如經發現有犯罪或不名譽情事者,本府得註銷其
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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