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局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局員工應恪守法規,以維護專業形象,建構本局優質組織文化。
二、本局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
之權力、方法或機會,圖本人或第三者之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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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局員工與廠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評審小組名單及底價。
二、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為圖利廠商而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於履約、驗
收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規之行為。
四、不得於公務外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不當接觸。
五、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六、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任何財物或不正
利益。
七、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廠商或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或回扣。
八、不得參加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接受招待,如打
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行為。
九、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使本局與親友所經營之廠商有買賣、租賃、承攬
等交易行為。
十、不得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屬。
十一、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利行
為。
十二、不得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之行為。
十三、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當場所。
十四、不得與廠商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行為
。
十五、其他有關廠商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
不正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何業務外金錢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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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責任檢討
一、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行政法規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本局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未通報政風單位並依規
定處置者,應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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