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低碳生活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章第十條規定,特制定本守則
    。

二、本守則適用於本會全體同仁。

三、本守則就省電、節水、省油、減紙四個面向列舉,本機關全體同仁應
    確實遵守,以落實節能減碳,進而達成低碳城市的目標。

四、省電作為:
  (一)夏季上班時除重要特定場所(以國際禮儀接待外賓之場合、受邀
        參加國際會議、頒獎典禮、宴會等)外,不穿西裝、不打領帶,
        改穿輕便衣服,可減少空調使用。
  (二)對於用電設備如照明系統,進行節約用電監控管理。
  (三)照明燈具新設或汰換時,採用節能標章高效率照明燈具及電子式
        安定器。
  (四)出口指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消防指示燈等,全面採用省電LE
        D 應用產品。
  (五)儘速汰換傳統白熾燈(鎢絲燈)為高效率燈管(泡)。
  (六)無法利用晝光且非長時間使用之廁所、茶水間等場所,使用照明
        自動點滅裝置。
  (七)採責任分區管理,控制辦公室、會議室及教室等空間溫度,設定
        適溫( 26~28℃),並視需要配合電風扇使用。
  (八)連續假日或少數人加班不開中央空調冷氣。
  (九)利用室內、室外遮陽或窗戶貼隔熱紙及屋頂加裝隔熱材、高反射
        率塗料或噴水,防止日曬影響空調負載。
  (十)空調區域門窗關閉,且應與外氣隔離,減少冷氣外洩或熱氣侵入
        。
  (十一)依國家標準( CNS)所訂定之照度標準,檢討各環境照度是否
          適當,並作改進。惟不可為節省用電而減少必要之照明,以致
          影響視力。
  (十二)走廊及通道等照明需求較低之場所,在無安全顧慮下,可設定
          隔盞開燈、減少燈管數或採自動人員感測自動點滅;白天如照
          度足夠,可不必開燈。
  (十三)採取責任分區及個人責任區管理,隨手關閉不需使用之照明。
  (十四)適度調整燈具位置至辦公桌面正上方,並增設獨立之電源開關
          ;於開會、公出等需長時間離席時,可關閉燈具電源。
  (十五)牆面及天花板選用乳白色或淡色系列,以增加光線反射效果,
          可減少所需燈具數量。
  (十六)依落塵量多寡定期清潔燈具;依燈管光衰及黑化程度更換燈管
          ,以維持應有亮度。
  (十七)中午休息時間,關閉不必要之基礎照明。
  (十八)設定節電模式,當停止運作5~10分鐘後,即可自動進入低耗能
          休眠狀態。
  (十九)中午休息時間,關閉不必要之辦公事務機器。
  (二十)長時間不使用(如開會、公出、上課、下班或假日等)之用電
          器具或設備(如電腦及其螢幕與喇叭、印表機、影印機、蒸飯
          箱等),應關閉主機及周邊設備電源,以減少待機電力之浪費
          。
  (二十一)飲水機及開飲機應裝設定時控制器或手動控制使用時間。
  (二十二)辦公空間不得使用非公務用電器。

五、節水:
  (一)發現廁所馬桶或洗手台如有漏水現象,立即通報維護管理單位。
  (二)水龍頭、馬桶等用水設備應採用省水標章產品,並定期檢視是否
        漏水。
  (三)使用含有水處理過濾之飲水機,其水處理設施應加裝廢水回收設
        備。
  (四)馬桶加裝大號、小號兩段式沖水配件。
  (五)禁止以水管直接噴水洗車。

六、省油:
  (一)員工公出,鼓勵搭乘大眾運輸系統。
  (二)減少不必要會議,或改以視訊會議取代。
  (三)鼓勵短距離洽公時,多使用臺中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 iBike、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機車或電動汽車等低污染車輛。
  (四)車輛定期維修保養及檢驗。
  (五)車輛使用時,儘量維持省油行駛時速(如市區依速限行駛、高速
        公路維持時速 80~90公里)。
  (六)車輛避免急煞車及急速起動。
  (七)減少車輛不必要之載重。
  (八)車輛胎壓維持原廠建議值。
  (九)停車未關閉引擎(怠速)持續時間不得逾 3分鐘。

七、減紙:
  (一)公文及紙張使用,儘量採雙面列印或反面重複利用。
  (二)配合市府時程執行公文線上簽核,以減少紙本公文列印。
  (三)每月定期記錄紙張用量。
  (四)列印前,確認數量及內容,避免無效列印。
  (五)舉辦會議或活動時,不主動提供紙本會議資料,運用多媒體設備
        進行說明或採用網路下載方式提供之。
  (六)鼓勵重複使用公文信封。

八、本守則所列舉各項節能減碳措施,若有未盡事宜,將視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