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係據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第二十四點及中央公教人
    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公教人員住宅輔導及福利互
    助業務,特設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職掌
    如下:
  (一)關於住宅輔購資金、福利互助金及急難貸款資金之籌措、運用、
        管理與稽核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建議事項。
  (三)關於本會業務之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事項。
  (四)關於公教人員住宅輔購資格審核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關於各項福利互助補助案件之審核給付事項。
  (六)關於公教人員急難貸款案件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本會業務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八)其他關於本會業務之行政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
    秘書長兼任;常務委員三人,由本府財政、主計、人事主管兼任;委
    員六人,由市長指定本府一級單位主管、高級幕僚或重要附屬機關首
    長兼任。

四、本會設下列各組辦事:
  (一)福利互助組
  (二)財務組
  (三)主計組
  (四)行政組

五、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二人至五人,均由市長就本府內部遴選適
    當人員兼任之。

六、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支領兼職交通費。

七、本要點所列各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