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政府推動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行政院九十三年四月八日院授人考字第0九三00六一七九九函修正
    「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
    制度考核獎勵要點」。

二、目標:
    鼓勵縣屬公務人員勇於建言,對於經辦業務主動提出改進措施,激發
    工作向心力,發揮團隊協力之精神,創造團隊績效的理念,以提昇服
    務效能。

三、適用對象:
    本府各局室(含聯合服務中心)、各附屬機關(警察局除外)。

四、實施方式:
  (一)本府各局室每年至少舉辦二次業務會報,由各單位主管召集所屬
        人員,定期舉辦業務會報,宣達上級政策及業務指示,共同研討
        本單位施政方針,提出業務興革意見,交換工作心得,暢通溝通
        管道。
  (二)本府各局室依其業務性質,編定品管圈小組若干組,每組以三人
        至十人為原則,每年就年度計畫目標有關業務項目選定二至四個
        革新研討主題,每個活動主題得視實際需要舉行適當次數小組活
        動。運用腦力激盪討論等方式,研討主題,對主辦業務檢討缺失
        ,研提改進方法;對各項制度、措施,提出建言、參與研擬;交
        換工作心得,發揮團隊互助力量,凝具共識。各小組團隊活動內
        容均須詳實紀錄,所研擬之改進建議如經由各該局室決定採用者
        ,應即革新改進,並以該小組名義填具革新改進建議書,送請本
        府建議評審小組評審敘獎。
  (三)本府公務人員得對應興革事項提出革新改進建議書投入行政革新
        意見箱,所提建議須創新、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性,且
        須具名。

五、評審委員組成:
    本府設置建議評審小組,置評審委員五人,由本府副縣長(或主任秘
    書)擔任召集人,除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餘三名委員由縣長指
    定之。

六、評審作業程序:
  (一)本府各局室品管圈小組就所研擬之革新改進措施建議案,填具「
        革新改進建議書」經由各該局室彙齊,於每年十一月底前送請本
        府人事室彙整後,提送本府建議評審小組評審;必要時先移請相
        關主管單位研處,簽註可行性評估意見。評審結果陳請縣核定後
        ,以建議或革新提案回復單通知原建議或革新提案者。
  (二)本府各局室或所屬機關上年度所提具體革新建議案經採行確具效
        益者,由本府建議評審小組辦理初審評選。經評選優良之案件,
        由本府核予適當獎勵,並於每年二月底前擇優區分行政、電腦資
        訊、財經、科技四類提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參加複審。人事行政
        局依據複審結果,取各組成績優異之案件,提送行政院決審。

七、獎勵區分:
  (一)行政院表揚:
        參選獲行政院頒獎表揚者,獲頒發「特優獎」之機關(單位),
        該單位主管、主辦人員各記功二次;獲頒「優等獎」之機關(單
        位),該單位主管、主辦人員各記功一次;獲頒「榮譽獎」之機
        關(單位),該單位主管、主辦人員各予嘉獎二次。
  (二)本府表揚:
        1.考評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之機關(單位),該單位主管、主辦
          人員各予嘉獎二次。
        2.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之機關(單位),該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主辦人員嘉獎二次。
        3.有關積極配合且具有具體績效之協辦人員,得由各該機關依權
          責酌予敘獎。

八、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計畫辦理,並於每年二月底前擇優
    提送本府參加初審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