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公教志工招募及管理獎勵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
  (二)臺中市政府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二、目的:
    為積極運用本處現職及退休公教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市政服
    務品質,並獎勵及表揚參與志願服務人員發揮助人、無私奉獻精神,
    特訂定本計畫。

三、對象:
    本計畫所稱公教志工(以下簡稱志工),係指依法退休或現職之公教
    員工志願參與公共服務,經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秉持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志願協助機
    關辦理指定工作者。

四、服務內容:
  (一)社會福利。
  (二)勞工福利。
  (三)衛生保健。
  (四)教育文化。
  (五)公共安全。
  (六)環境保護。
  (七)生態保育。
  (八)觀光旅遊。
  (九)宗教禮俗。
  (十)警政消防。
  (十一)戶政。
  (十二)地政。
  (十三)稅務。
  (十四)廉政。
  (十五)其他適合運用志工之業務。

五、服務時間
    志工自行選擇服務時段後,經本處協調並視業務需要安排輪值。

六、工作管理與考核
  (一)服務期間,應著志工服務背心及配戴識別證,俾利民眾辨識。
  (二)志工之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均列入考核範圍,
        如於服務期間違反上開服務規範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本處得斟酌情形主動終止志工職務。
  (三)因故無法繼續志願服務者或經取消志工資格者,應繳回志工服務
        背心及識別證。

七、獎勵措施
  (一)年度內參與志願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以上之現職及退休(職
        )志工,於本處辦理慶生或其他活動時,提供績優公教志工摸彩
        獎項,敬邀與會同樂。
  (二)現職志工年度內參與志願服務時數累計十小時以上者,嘉獎一次
        ;六十小時以上者,嘉獎二次;一百小時以上者,記功一次,以
        資獎勵。
  (三)志工服務時數前三名者,於本處辦理相關集會、公開場合予以表
        揚。

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計畫經核定實施後,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隨時修正補充。

十、本計畫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