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為加速工業區開發,健全工業區管理,特設立臺中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特別收入基金,以臺中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承
      購人繳付之款項。
  二、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超過成本之收入。
  三、工業區內各使用人繳納之權利金、管理費、使用費、維護費或其他
      服務費。
  四、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所繳付之管理費。
  五、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工業區土地及公共或建築物強制收買或委託公民
      營事業代辦強制收買後,另行出售時,超過成本之收入。
  六、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七、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事業之投資收益
      。
  八、工業區內使用人繳納之租金。
  九、工業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所繳付之回饋金
        。
  十二、其他有關之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參加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融貸資金供工業區之開發。
  二、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之事業。
  三、配合政策需要,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
  四、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費。
  五、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補償費及辦理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
      一項第一款事宜所需之資金。
  六、工業區管理機構營運及委託營運經費。
  七、工業區相關研究規劃、宣導經費。
  八、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售出,致售價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
      同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九、有關工業發展或工業區設置之建設經費。
  十、改善工業區內及受影響鄰近土地環境保護之經費。
  十一、改善工業區連外公共設施之經費。
  十二、其他直接使用於工業區之支出。

  本基金在本縣縣庫代理機關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本基金不足運用時,得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悉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本縣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