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作業,特依
行政院頒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暨各機關
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規範等有關規定之意旨,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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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各單位有關採購及營繕工程事宜,除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訂至變
賣財物稽查條例暨本府營繕工程及狗制定至財物作業要點等有關法令
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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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稽核小組)成員由主任秘
書或經市長指定之高級人員為召集人,主計室、政風室、計畫室、秘
書室、工務局、建設局及國宅局等單位主管微小組成員,召集人因故
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稽核小組成員代理之,其行政幕僚工作,並由
主計單位指定專人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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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稽核小組審(稽)核事項如左:有關請購、請修財物及營繕工程
計其變更設計,應審核評估其需要性,有無浪費公帑情事。
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時,是否於事前詳確訂
明其名稱、品質、規範、圖樣、型式、貨樣暨其他特別規定,其依照
規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
稽核小組應建議發包單位經常指派人員前往各地訪價,作成訪價紀
錄,並將訪價結果作成單價表送經稽核小組,作為審核(議)案件時
查察其所訂定價格是否合理。
採購財物及營繕工程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抽驗驗,其數量品質是否
與原案相符,及有無依規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如發生技術及設備
因難問題,並得報請委託檢驗機構辦理。
營繕工程或採購物經驗收合格,其付款程序是依照「公款支付時限
及處理辦法」辦理。
稽核小組對於採購營繕事項,應注意承辦單位之作業情形,並與審
計機關密切聯繫,如遇有下列情事,無法立即防止或糾正或作適當改
善之處理,而有事發生弊端之虞者,應簽會政風室並報請市長進行查
處:
(一)假藉理由改變作業方式。
(二)釐定底價不實式川通洩漏底價者。
(三)非因重大事故變更設計追加預算者。
(四)變更設計追加、減項目之單價未按原合約同項目單價計算,或未
經報准先行辦理者。
(五)非因特殊原因指定廠牌、材料、施工方法者。
(六)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之條件,有被少數壟斷或圖利特定廠商者。
(七)發現偷工減料或所購物品品質、數量不符者。
(八)驗收未實施測驗並紀錄其規範是否合合約規定者。
(九)估價不實或任由一家廠商包辦古價者。
(十)虛偽比價或浮報單價者。
(十一)化整為零逃避稽核者。
(十二)未確實審核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標單者。
(十三)未依合約規定計罰違約金者。
(十四)浮濫採購者。
(十五)其他有損公帑情事或涉有弊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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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委託計畫,有關工程技術服務如規設計、監造等事項,應依照
「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或「各機關辦理
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另有關電腦軟體委託設計、規劃
等事項,應依照「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並由各機關稽核小組負責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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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稽核小組應本客觀、公正、超然之立場工作,不得有徇私敷衍或刁難
廠商、承辦人員之行為,對應行保密事項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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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單位有關採購及營繕工程事項之作業應依現有規定辦理,各該程序
應行簽署之相關文件,由各權責單位之人員依規定簽署,稽核小組成
員僅在稽核作業規定範圍內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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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稽核小作業程序如左:各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其金額達三百萬元以
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其金額達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應檢同相關資
炓先送稽核小組審核後,再依規定辦理招標、比價或議價。本稽核小
組對於各經辦單位所送會之採購及營繕工程案件,如認為必要時,得
由幕僚單位簽請召集人,召集各成員開會討論決定之。稽核小組開
會時,應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並由召集人主持,如召集人因故未能
出席時,得指定成員一人代理之,而於開會審議案件時,申辦單位應
提供資料並列席說明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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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稽核小組成員或各單位經辦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對所為措施足以有
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具有特殊績效貢獻者,得依有關法令規
定簽報機關首長予以議獎,或依「臺灣省政府獎勵廉潔楷模人員實施
要點」之規定由本府表揚或報請上級政府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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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有關主管人員對於經辦營繕工程及採購工之人員應負監督考核之
責任如下:各級主管人員對所屬經辦採購及營繕工程或負青審核之人
員的生活、素行及工作情形,應嚴加督導考核。
各級主管人員明知所屬人員有違反規定之行為而不即時制止或予適
當處置,致發生舞弊貪瀆情事,應負行政上及法律上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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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稽核小組執行稽核成效,應於每次本府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時,由
幕僚單位提出執行情形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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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稽核小組對於各單位所經辦之採購及營繕工程案件,得隨時指派
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抽查(驗)、監視(驗)等稽核工作,並將
查核結果陳報市長,以強化稽核作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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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比照本要點成立稽核小組及訂定細部作業程
序,其經常性案件未達一定金額百分之十者,應審酌單位特性自行
訂定送稽核小組稽核之金額,本府稽核小組得對所屬各機關學校稽
核小組之辦理情形進行監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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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經本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通過及經簽請市長核定後實施,修
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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