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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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單位)之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差旅費,特訂定本補充
    規定。

二、各單位員工出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應由各級主管按業務需要依規定
    核實辦理,不得浮濫。

三、出差之派遣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必須前往實地洽辦為限,得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
        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出差。
  (二)各單位對職掌之事項有出差之必要者,應合併辦理,避免分次出
        差。
  (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盡量利用便捷之交
        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北至臺北縣(市)、南至高雄縣(
        市)以一日為原則,出差二日以上者,應檢附開會通知單或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

四、單程五公里以上,三十公里以內之短程出差,其每日膳雜費為新臺幣
    二百元。

五、因公奉派參加訓練或講習,其行程及訓練期間之費用報支,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訓練機關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
  (二)訓練機關確未提供膳宿者,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
        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每日僅提供一餐者,比照辦理。
  (三)訓練機關每日供膳二餐以上者,認定為供膳,不再支給膳雜費,
        但交通費及住宿費仍核實支給。
  (四)參加在外縣市舉辦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
        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應以公假登記,其有關往返交
        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第一款至第三款辦理。
  (五)參加在本市內各項訓練或講習一律以公假登記,不得支領各項差
        旅費用。

六、由各單位指派執行一定任務而出差者,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支領差旅費。但有關膳費之支領,視實際供餐情形比照第五點辦理。

七、報支二日以上之差旅費者,應檢附調訓通知單、開會通知單或其他相
    關證明,有提供膳宿情形者應於旅費報告表之備考欄註明。

八、本補充規定之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汽車、火車
    、捷運、輪船等費用,應核實報支;其中搭乘飛機者,應檢附登機證
    存根,搭乘高鐵者,應檢附購票證明。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除市長、副市長得搭乘商務艙或相同之座艙外,
    其餘人員應搭乘經濟(標準)座艙位。

九、各單位得視差旅費預算額度,在本補充規定範圍內,自行核酌辦理。

十、本補充規定未盡事宜,依行政院頒訂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