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各單位)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
    制,俾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

三、各單位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應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
    、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作業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補(捐)助對象。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七)督導及考核。

四、各單位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應就下列事項納入前點之作業規範內
    或於補(捐)助契約中訂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
        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
        至五年。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單位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五、各單位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公開:
  (一)依第三點規定訂定之作業規範應於網際網路公開。
  (二)非屬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
        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捐)助事項、
        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等資訊應按季於網
        際網路公開。
  (三)各單位未建置全球資訊網站者,應將前二款事項由其主管機關於
        網際網路公開。

六、各主管機關應對所屬機關辦理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業務訂定管考規
    定,並切實督導考核。

七、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宜,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業務執行需要,另訂補
    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