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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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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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臺中市地方總預算(以下
簡稱總預算)之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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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之分
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定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
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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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
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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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
,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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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
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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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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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
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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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為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應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
稱預算審查委員會)。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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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計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擬定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分配原則,
簽報市長核定後,由本府分行之。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區分為基本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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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先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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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度施政計畫包含各機關預算員額計畫、約聘僱計畫、因公出國計畫
、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委託研究計畫、資訊計畫、新購及汰
換車輛計畫、工友(含技工、駕駛、清潔隊員、測量助理等)及臨時
人力員額計畫、重大活動計畫、購置或興建公有廳舍計畫(含用地取
得)、補助民間團體計畫,上述計畫應分送下列主政機關,辦理施政
計畫先期作業審查。
(一)各機關預算員額計畫、約聘僱計畫、因公出國計畫,送請本府人
事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二)各機關重要延續性、新興施政計畫及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臺中市
政府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
下簡稱研考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三)各機關資訊計畫,送請本府資訊中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四)各機關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工友及臨時人力員額計畫,送請本
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五)各機關重大活動計畫,送請本府新聞局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六)各機關購置或興建公有廳舍計畫,送請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
政局)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七)各機關補助民間團體計畫,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各主政機關應會同財政局、主計處、研考會辦理年度施政計畫審查,
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機關專業人員會同審查。
財政局應會同秘書處辦理購置或興建公有廳舍計畫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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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關各專案小組依前點規定辦理先期審查時,應在本府核定各該專
案計畫歲出概算額度內統籌控管審查,並排列優先順序於審查通過
後將審查結果在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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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提報之年度施政計畫,應於主計處辦理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
結果後據以修正,送經研考會彙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於定期會
開會7日前送達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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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概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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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訂定之施政綱要擬定施政計畫;根據施政計畫
、預算籌編原則及一百零一年度臺中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編
製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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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一百年度已過期間
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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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就本年度興辦之事項及施政計畫,
通盤考量,並衡酌以往執行情形,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輕重緩急
排定計畫優先順序,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本府核定概
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若屬延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來四年可用
資源概況,妥為規劃所需預算,其中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或重大公
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檢討鼓勵民間參與投資,以及運用各項財務
策略進行財務規劃事宜,並就其備選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提供
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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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
項目,並應依本府所訂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另非經行政
院核定有案之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不得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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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
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
或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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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編列歲入、歲
出預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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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主管機關應將編妥之歲入、歲出概算,依本府規定時間、份數送
達主計處,同時將主管歲入概算另送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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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概算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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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未依核定額度編列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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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依第十四點所定進行檢討,
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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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主計處應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進行審查,連同專案計畫先期審
查結果,提請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前項審查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通知各機關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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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主計處應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綜合整理,擬訂本府各
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安排
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簽報市長核定後函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
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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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預算案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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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機關應依歲入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及臺中市地方總預算編
製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編製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陳報
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經本府刪除或未經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
費,均不得擅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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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應依本府核定情形切
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歲入、歲出預算,
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
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
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處,同時將主管歲入預算
表一份送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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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行政院主
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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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
由主管機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並送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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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局主
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本市總預算案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
數送達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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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主計處收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
理,其有於原核定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應
再詳加審查,陳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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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主計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彙整編
成本市總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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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市總預算案,由本府依規定時間送請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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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預算案內容時,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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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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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府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或捐助財團法人者,應配合預算編製時
程,由該投資或捐助之主管機關彙整各該投資事業或財團法人之
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審議,並副知主計處。
本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暨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其主管機關將其預算書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
,送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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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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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主計處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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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地方總預算公布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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