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零一年度臺中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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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臺中市地方總預算(以下
    簡稱總預算)之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之分
    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定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
    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配合修正之。

四、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
    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五、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
    ,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
    辦理。

六、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
    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
    列。

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
七、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
    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八、本府為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應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
    稱預算審查委員會)。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九、主計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擬定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分配原則,
    簽報市長核定後,由本府分行之。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區分為基本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第三章   先期作業
十、年度施政計畫包含各機關預算員額計畫、約聘僱計畫、因公出國計畫
    、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委託研究計畫、資訊計畫、新購及汰
    換車輛計畫、工友(含技工、駕駛、清潔隊員、測量助理等)及臨時
    人力員額計畫、重大活動計畫、購置或興建公有廳舍計畫(含用地取
    得)、補助民間團體計畫,上述計畫應分送下列主政機關,辦理施政
    計畫先期作業審查。
  (一)各機關預算員額計畫、約聘僱計畫、因公出國計畫,送請本府人
        事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二)各機關重要延續性、新興施政計畫及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臺中市
        政府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
        下簡稱研考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三)各機關資訊計畫,送請本府資訊中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四)各機關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工友及臨時人力員額計畫,送請本
        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五)各機關重大活動計畫,送請本府新聞局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六)各機關購置或興建公有廳舍計畫,送請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
        政局)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七)各機關補助民間團體計畫,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各主政機關應會同財政局、主計處、研考會辦理年度施政計畫審查,
    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機關專業人員會同審查。
    財政局應會同秘書處辦理購置或興建公有廳舍計畫審查。

十一、有關各專案小組依前點規定辦理先期審查時,應在本府核定各該專
      案計畫歲出概算額度內統籌控管審查,並排列優先順序於審查通過
      後將審查結果在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十二、各機關提報之年度施政計畫,應於主計處辦理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
      結果後據以修正,送經研考會彙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於定期會
      開會7日前送達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

第四章   概算之編製
十三、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訂定之施政綱要擬定施政計畫;根據施政計畫
      、預算籌編原則及一百零一年度臺中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編
      製概算。

十四、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一百年度已過期間
      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十五、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就本年度興辦之事項及施政計畫,
      通盤考量,並衡酌以往執行情形,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輕重緩急
      排定計畫優先順序,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本府核定概
      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若屬延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來四年可用
      資源概況,妥為規劃所需預算,其中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或重大公
      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檢討鼓勵民間參與投資,以及運用各項財務
      策略進行財務規劃事宜,並就其備選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提供
      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十六、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
      項目,並應依本府所訂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另非經行政
      院核定有案之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不得列入。

十七、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
      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
      或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十八、各機關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編列歲入、歲
      出預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十九、各主管機關應將編妥之歲入、歲出概算,依本府規定時間、份數送
      達主計處,同時將主管歲入概算另送財政局。

第五章   概算之審查
二十、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未依核定額度編列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

二十一、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依第十四點所定進行檢討,
        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十二、主計處應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進行審查,連同專案計畫先期審
        查結果,提請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前項審查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通知各機關列席說明。

二十三、主計處應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綜合整理,擬訂本府各
        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安排
        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簽報市長核定後函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
        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第六章   預算案之編製
二十四、各機關應依歲入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及臺中市地方總預算編
        製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編製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陳報
        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經本府刪除或未經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
        費,均不得擅自列入。

二十五、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應依本府核定情形切
        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歲入、歲出預算,
        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
        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
        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處,同時將主管歲入預算
        表一份送財政局。

二十六、本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行政院主
        計處。

二十七、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
        由主管機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並送主計處。

二十八、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局主
        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本市總預算案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
        數送達主計處。

二十九、主計處收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
        理,其有於原核定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應
        再詳加審查,陳報本府核定。

三十、主計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彙整編
      成本市總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議決。

三十一、本市總預算案,由本府依規定時間送請市議會審議。

三十二、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預算案內容時,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
        。

第七章   附則
三十三、本府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或捐助財團法人者,應配合預算編製時
        程,由該投資或捐助之主管機關彙整各該投資事業或財團法人之
        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審議,並副知主計處。
        本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暨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其主管機關將其預算書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
        ,送市議會審議。

三十四、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
        定之。

三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主計處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三十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地方總預算公布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