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零一年度臺中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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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條等規定訂定之
    。

二、一百零一年度臺中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以下簡稱附屬單位預
    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預算及政事型特種
    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事基金包括特別收入基金
    。前項各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三、業權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經營績效,設法提
    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與費用。營業基金應以
    減少虧損、追求最佳服務及最高盈餘為目標;作業基金應本自給自足
    原則,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市庫之
    依賴。
    政事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令允許或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
    整體財務資源,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為原則
    。
    各基金應積極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以發揮資產效益,並加強財務管理
    及現金調度,以提高運用效能。

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及編製
四、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及地方政
    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五、各基金主管機關,應依照一百零一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
    及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參酌最近年度預算執
    行績效,衡酌未來事業發展趨勢,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並
    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
    重要投資、產銷營運(業務)等目標訂定之。

六、各基金年度計畫與預算之籌編,應注意與長期計畫相配合,並衡酌以
    往執行情形,本零基預算精神辦理。

七、各基金應依照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
    機關:
  (一)應設置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組織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單位
        主管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得邀請相關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
        意見。
  (二)應切實依照各基金主管機關之指示及本府所定臺中市地方總預算
        附屬單位概(預)算共同項目編列基準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
        主計處)所定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等規定辦
        理。
  (三)業務計畫實施期間超過一會計年度者,應依預算法第三十九條繼
        續經費預算之編製規定,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
        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就本年度之分配額,編列本年度預算。
  (四)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或購建固定資產)及資金之轉投
        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等項目,依預算法第八
        十八條規定,報經本府核准先行辦理者,補辦預算時,應於其預
        算書內具體列明計畫內容與預算金額。
  (五)當年度盈(賸)餘及以前年度未分配之累積盈(賸)餘,應依規
        定表格檢討是否就其部分或全部盈(賸)餘解繳市庫。但所請由
        庫增資、增撥基金及彌補虧損(短絀)等,除屬特殊必要者外,
        均不予考慮。
  (六)各基金所屬基金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
  (七)各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投資
        事業亦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八、各基金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營運或開發案)等重大投資計畫,應詳
    予規劃評估,檢討已執行計畫進度績效,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其
    屬延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來四年可用資源概況,妥為規劃所需預算
    。各基金於研擬相關中長程施政計畫時,應先考量及徵詢民間參與之
    意願,凡經評估適宜由民間辦理之業務或具自償性之計畫,應優先由
    民間興辦或獎勵民間參與。對於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
    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上開成
    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
    性。

九、各基金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
    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於預算定案前即獲知
    者,應編列預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第三章   先期作業
十、年度施政計畫包含各基金預算員額計畫、約聘僱計畫、因公出國計畫
    、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委託研究計畫、資訊計畫、新購及汰
    換車輛計畫、工友(含技工、駕駛、清潔隊員、測量助理等)及臨時
    人力員額計畫、重大活動計畫、購置或興建公有廳舍計畫(含用地取
    得)、補助民間團體計畫,上述計畫應分送下列主政機關,辦理施政
    計畫先期作業審查。
  (一)各基金預算員額計畫、約聘僱計畫、因公出國計畫,送請本府人
        事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二)各基金重要延續性、新興施政計畫及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臺中市
        政府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
        下簡稱研考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三)各基金資訊計畫,送請本府資訊中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四)各基金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工友及臨時人力員額計畫,送請本
        府秘書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五)各基金重大活動計畫,送請本府新聞局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六)各基金購置或興建公有廳舍計畫,送請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
        政局)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七)各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計畫,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各主政機關應會同財政局、主計處、研考會辦理年度施政計畫審查,
    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機關專業人員會同審查。
    財政局應會同本府秘書處辦理購置或興建公有廳舍計畫審查。

十一、有關各專案小組依前點規定辦理先期審查時,應在本府核定各該專
      案計畫歲出概算額度內統籌控管審查,並排列優先順序於審查通過
      後將審查結果,在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十二、各基金提報之年度施政計畫,應於主計處辦理預算審查委員會審議
      結果後據以修正,送經研考會彙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於定期會
      開會七日前送達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

第四章   概算之審查
十三、各基金主管機關應切實詳盡審查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概算,對各項
      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
      額等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
      前項主管機關審查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查數額表及審查意見
      ,連同附屬單位概算書(含其分預算概算書)送達主計處、財政局
      。

十四、主計處應就各主管基金概算進進行審查,連同專案計畫先期審查結
      果,提請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前項審查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通知各機關列席說明。

第五章   綜計表之編製
十五、主計處應依據預算審查會之審議結果,簽報市長核定後,通知各基
      金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基金據以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按營業及非營
      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本市地方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隨同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議決通過後,依規定時間送請
      市議會審議。

十六、各基金應切實依本府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編各該附屬
      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本府所編地方總預算案附屬單
      位預算及綜計表勾稽相符。

十七、依所定條件設置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
      ,應列入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附錄。

第六章   附 則
十八、本府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或捐助財團法人者,應配合預算編製時程
      ,由該投資或捐助之主管機關彙整各該投資事業或財團法人之營運
      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審議,並副知主計處。
      本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暨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財團法人,應由其主管機關將其預算書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送
      市議會審議,並副知主計處。

十九、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二十、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機關印信外,其
      餘分送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機關印信。

二十一、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十二、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市議會報告時,除說明所管之業務計
        畫及預算內容外,如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
        並副知主計處。

二十三、本要點未盡事項,主計處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