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處理議會審議預算案審議意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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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為處理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市
    議會)審議預算案審議意見,以利業務推動、增進府會關係和諧,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決議:市議會審議預算案時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
        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四十九條規定,就歲入、歲出項目之金
        額,為增、刪之審議意見。
  (二)對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市議會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
        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就預算
        之動支附以須一定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始得執行者。
  (三)附帶決議:前二款情形外,市議會對於特定市政業務之執行,提
        出要求或建議者。審議意見指明為綜合決議、附帶意見或附帶建
        議等名稱,其性質與附帶決議相似者,視為附帶決議。

三、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於接獲市議會議決之預算案審議意見
    書後,應即轉發各機關區分類型,並將審議意見彙整提報市政會議,
    予以列管,但附帶決議部分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
    考會)列管。對區分類型有疑義者,各機關應於收文後七日內簽報市
    長核定。

四、審議意見為主決議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無牴觸時,應即
        遵照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各機關應於收文後七日內,依地方
        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簽報
        市長核定後,由主計處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送請
        市議會覆議。
  (二)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牴觸時,各機關
        於收文後七日內,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與法
        規牴觸部份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由主計處於議決案送達
        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會覆議。

五、審議意見為對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無牴觸時,應即
        遵照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各機關應於收文後七日內,依地方
        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簽報
        市長核定後,由主計處於議決案函文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
        送請市議會覆議。
  (二)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牴觸時,各機關
        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
        起三十日內,就牴觸部分附具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函復市議
        會。

六、審議意見為附帶決議者,其預算之動支不受限制,但應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認執行無困難時,應參照法令辦理。
  (二)認為執行有困難或不符合本府政策目的時,各機關應依地方制度
        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
        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依規定辦理。

七、各機關對於主決議或附加於預算之條件或期限,與憲法、法律、基於
    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於議決案送達本府
    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就有無違背法律、自治
    法規部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解釋;就有無違背憲法部分,依地方制
    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聲請司法院解釋,並副知市議會。於中
    央主管機關或司法院作成解釋之前,本府得暫不執行有牴觸疑義部分
    。

八、各機關對於審議意見之辦理情形,應依規定填報,並督促所屬確實辦
    理。

九、研考會應於市議會開議前,將附帶決議辦理情形彙整函送市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