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用途別科目之劃分更為明確,其編列標準更為切實起見,特加規 定如附表。
二、各機關應詳切按照所管費用性質,就用途別科目定義範圍,確定各項 費用應歸屬之科目,不得有任何混淆。
三、各機關不得於規定之第一、二級用途別科目以外,增列任何名稱之科 目,其確有特殊原因及事實,致原定科目不敷應用時,應依照預算法 第97條之規定,事先擬具科目名稱,詳敘理由專案報經行政院主計總 處核准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