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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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悉依本要點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及政事
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決算二部分,凡涉及營業基金及作
業基金部分,稱業權基金決算;凡涉及特別收入基金部分,稱政事基
金決算。
本要點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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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基金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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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基金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次,各部分報表之
間以較薄之淡綠色紙張插頁區分,依本要點規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
並於封面加蓋印信及封底應列明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銜名,並
加蓋印章(該等印章並得以套印方式處理)後,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
(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得延至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分別送達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
簡稱財政局)及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編送後,如
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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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兩面印刷方式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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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月報,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
製,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
主計處,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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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年度終了繳庫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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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基金應配合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本年度決算盈(賸)餘數繳庫
額,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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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基金本年度盈(賸)餘繳庫及短絀填補,應依臺中市政府附屬單位
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三點及第三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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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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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基金本年度預算之執行與保留,應依臺中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
要點規定辦理。有關各基金向國外採購固定資產,於年度終了尚未執
行完畢而須辦理保留者,如已結匯應按實際結匯之匯率、未結匯應按
年度終了日之匯率伸算,於未支用預算額度內覈實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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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基金於年度中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者,其主管機關應於民營化或結
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造該基金決算,並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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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應就其長期債務,依財政局所定格式編造公共債
務概況表,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函送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應於次
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將審核結果函送財政局,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
單位決算者,得免予審核,逕將該表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函送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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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主管機關應依決算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主計處未克查核單位,辦
理所屬基金決算之查核,並將查核結果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函送主
計處彙辦,並副知審計處;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決算者,免
填查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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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計處或稅務機關查核各基金決算時,如因認定觀點不同,發生爭
議事項,應由主管機關協調,建立共識,以期處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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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主管機關、審計處及主計處查核、審核各基金決算,所提各項建議
及改進意見,應切實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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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年度決算各表之會計科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修訂及主計處
最新函頒增修訂之會計科目辦理;本年度預算數及上年度決算數,
亦應配合重新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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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年度決算用人費用及績效獎金,應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
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另各市營事業職工福利金並應按法定預算提
撥率提撥。主管機關對於上述事項應予切實督導,避免流於浮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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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對於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市營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
計算課稅所得。若課稅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存有差異時,應依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切實分析產生差異之原因及性質;其屬暫時性差異
者,應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並於損益表內以附註方式詳細說明
。稅務機關查核各市營事業所得稅若有修正時,請於次年三月十五
日前,送主計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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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基金投資或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請依規定格式填列,
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送主管機關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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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管理機關對其所管基金產生之潛藏負債事項,應於附屬單位決算
總說明中妥為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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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附屬單位決算分決算之編製,應依照本要點有關附屬單位決算編製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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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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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臺中市地方總決
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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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
月底前編成臺中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於同月底
前函送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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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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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為明瞭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會計法之
規定,派員實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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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及格式,由
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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