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確保達成政府施政目標、依法行
    政及展現廉能治理之決心,特訂定本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以下
    簡稱本方案)。

二、本方案之實施,以促進合理確保達成下列四項主要目標:
  (一)實現施政效能。
  (二)提供可靠資訊。
  (三)遵循法令規定。
  (四)保障資產安全。
    行政透明為前項第三款遵循法令規定之次目標。

三、本方案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為實施對象(以下簡稱各機
    關)。

四、本方案推動單位包括:
  (一)本府成立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負責規劃、推動
        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各項事宜,並督導落實執行。
  (二)各機關分別組設內部控制專案小組及內部稽核單位,負責推動及
        執行本方案相關工作。

五、本方案推動策略及分工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
        1.辦理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教育訓練,對主管機關首長及副
          首長等說明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之重要性、實施作法,獲
          取共識及支持。
        2.審議本府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各項作業規定。
        3.督導各主管機關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工作,並定
          期或不定期擇主管機關進行訪查。
        4.審議各主管機關提報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
          形。
        5.諮詢審議各主管機關所提報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其他調
          查意見及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之審核意見
          等涉及內部控制缺失事項之權責分工。
        6.備查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及跨職能整合作業範例。
        7.審議或備查各主管機關提報檢討現有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
          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督導改善情形。
  (二)財政局、政風處、主計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秘書
        處(以下簡稱權責機關)應研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及跨職能整
        合作業範例(如附表),提報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
  (三)各機關
        1.各機關首長對推動、落實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作業負最終
          責任。
        2.由各機關副首長以上一人擔任召集人,指定內部各單位主管組
          成內部控制專案小組及內部稽核單位,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1)辦理內部控制教育訓練。
         (2)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3)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4)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及跨職能整合作業
            範例,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訂定合宜之內
            部控制制度,其中二級機關及學校應報送上級機關備查。
         (5)規劃及執行自行評估作業。
         (6)辦理內部稽核教育訓練,並規劃及執行內部稽核工作。
  (四)各主管機關除辦理前款所列事項外,並辦理及督導下列事項:
        1.辦理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教育訓練,對所屬機關首長、副
          首長說明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之重要性、實施作法,獲取
          共識及支持,並主動薦派人員參加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相
          關課程或內部控制學習圈,以培育內部控制種子教師,俾擔任
          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教育訓練之講座,以協助機關推動內部控制
          。
        2.針對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及審計處之
          審核意見等涉及業管內部控制事項,應即會同所屬依內部控制
          相關規定,釐清屬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之內部控制缺失,並督導
          所屬積極檢討改善。
        3.內部控制缺失涉及跨局處業務,應主動與相關權責機關進行溝
          通協調,必要時得提報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以釐清
          權責及問題所在,並儘速檢討改善。
        4.督導所屬機關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屬性質相同者,得為一致規
          定,或指定所屬機關統一訂定。
        5.督導所屬機關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工作,並檢視
          所屬機關內部控制缺失案件判定情形,另得定期或不定期對所
          屬機關進行訪查。
        6.彙整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下列辦理情形,提報本府內部控制推動
          及督導小組:
         (1)檢討現有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
            及督導改善情形。
         (2)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作業情形。
        7.各區公所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除外),應依業務
          屬性提報業務權責主管機關。

六、(刪除)

七、各機關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市營事業除已依照或參照現有法令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
    及內部稽核相關規定者,應加強落實辦理外,準用本方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