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擇定主管機關提報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執行情形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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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利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以下簡
    稱本府內控小組)依「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第肆點之
    二之(四)之 5規定,擇定主管機關彙整提報本機關(含所屬機關)
    檢討現有內部控制作業發現之重大缺失及督導改善情形,暨該方案之
    執行進度與落實執行內部控制作業情形,特訂定本原則。

二、提報範圍及方式
  (一)有關主管機關(含所屬機關)辦理各項內部控制作業之檢討,其
        提報範圍如下:
        1.針對新興業務內部控制機制、機關重大施政風險及依行政院函
          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基準」檢討之
          主要風險項目等,主動提出內部控制策進作為,以防杜內部控
          制缺失之發生。
        2.針對監察院糾正(舉)與彈劾案件、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建議
          改善事項、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機關實施檢查評估及近期外
          界關注事項等,涉及已發生之內部控制缺失部分,積極檢討強
          化內部控制作業。
  (二)主管機關應就前款之提報範圍賡續督導本機關(含所屬機關)於
        各自組設之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澈底檢討,並就重大案件於主管機
        關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提出檢討報告及追蹤其策進作為。
  (三)各區公所辦理第一款內部控制作業之檢討,應依其業務屬性,提
        報相關業務權責主管機關彙整。

三、優先提報議題
  (一)主管機關依前點規定提報之內容符合下列條件者,應主動依附件
        一格式以電子郵件優先提報本府內控小組:
        1.外界關注或案情複雜。
        2.已建立機制且有具體成效,可供他機關借鏡。
        3.財務(物)重大損失或重複發生之重大缺失。
  (二)由本府內控小組考量外界關注或重複發生之重大缺失等,指定主
        管機關提報之議題。

四、提報時間
    配合本府內控小組召開委員會議期程排定。提報機關應依第五點規定
    格式備齊相關資料,於期限內送達本府內控小組幕僚單位(本府主計
    處)。

五、主管機關提報程序及格式
  (一)列席本府內控小組報告時,由主管機關內部控制專案小組召集人
        以上人員與會,提報資料應經各該主管機關內部控制專案小組討
        論通過。
  (二)提報資料應依第二點第一款提報範圍之分類,分別按附件二之一
        或附件二之二格式撰寫,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前言、案情摘要、成
        因分析、檢討與策進作為及結語。提報範圍屬已發生之內部控制
        缺失,須積極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者,應另按內部控制整體架
        構,逐項敘明成因分析、檢討與策進作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