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落實預算執行與考核,以增進行
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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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依據「縣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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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範圍 :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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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年度結束時,如資本門預算執行率即執行數占預算數之百分比
未達百分之八十,或全年度前九個月之計畫執行率即執行數佔累計分
配數之百分比未達百分之六十者,如有可歸責主辦單位之責任,除不
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外,應檢討相關人員之失職責任,以示戒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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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算執行結果,其執行數認定如左:
(一)歲出部分:
實際執行數:包括實際己支付數、及原預算所列計晝已簽訂合約
並執行中之應付之款項或債務。
(二)歲入部分:
不納入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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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係指各執行機關執行年度資本門預算,經已善
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各該機關所能掌控情事、受天災等自然環境或執
行政府健全財政厲行節約措施,致進度落後或延誤,或預算產生節餘
等因素,或其他事由經報請各主管機關審核並陳請縣長核定者,其規
定如下:
(一)非執行機關所能掌控者,包括:
l.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
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政府法令新定、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
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3.執行機關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
作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因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5.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6.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
後者。
(二)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
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三)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保留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報請各主管機關審核並陳請
縣長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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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應予獎懲之處理:
(一)年度決算辦理完竣對各機關學校預算執行結果,由本府主計室提
供預算執行比率相關資料,移由計畫室擬具獎懲建議陳報縣長核
定後,由人事室發布相關獎懲人員名單。
(二)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首長由本府研議。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相關主管及人員由各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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