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政府對所轄鄉鎮縣轄市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臺中縣對鄉鎮縣轄市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規
    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所轄鄉鎮縣轄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
    所)受補助施政計畫及預算執行考核之範圍如下:
  (一)施政計畫之執行效能。
  (二)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三)相關開源節流績效。

三、各公所受補助計畫執行效能之考核,依業務性質由本府各業務主管單
    位主辦,並由本府計畫處綜整考核結果,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計畫執行進度。
  (二)計畫目標達成情形。
  (三)計畫實施績效。
  (四)計畫先期評估作業。
  (五)計畫監督考核機制運作情形。
  (六)其他依年度施政需要所辦理之考核項目。

四、各公所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本府主計處會同財政處辦
    理,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各公所年度預算之編製,有無依預算法、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
        編原則、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與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
  (二)各公所年度預算之執行,是否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縣(市)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與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公所對於中央及本府限定用途之補助款是否專款專用,經費之
        分配與執行有無不當。
  (四)各公所對於依法律應編列或負擔之經費有無如數編列及執行,並
        對以前年度所積欠之款項積極清理、償還。
  (五)各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有無依
        下列規定辦理:
        1.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應由各公所負責以公開招
          標方式執行。
        2.建議事項應由各公所循預算規定程序編列預算辦理,不得採定
          額分配方式處理。
        3.各公所應定期將鄉(鎮、市)民代表建議事項辦理情形函報本
          府主計處。
  (六)各公所依其職權或依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建議,對於民間團
        體之補(捐)助,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
          式處理。
        2.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3.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
          幣二萬元為原則。
        4.各公所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目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
            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
            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
            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
            之民間團體。
        5.各公所應定期將受其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名稱、補(捐)助
          項目、累積補(捐)助金額,於各公所網站中公布。
  (七)各公所是否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並依限將契約影本函送
        本府。
  (八)災害復建工程之核列情形。
  (九)因應縣市合併,各公所財務管理情形。

五、各公所開源節流績效之考核,其中開源部分由本府財政處主辦,節流
    部分由本府主計處主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開源部分:
        1.各項開源行政業務辦理情形之考核。
        2.開源績效執行率考核:
         (1)稅課收入徵收情形。
         (2)規費及罰款徵收情形。
         (3)公有財產收益情形。
         (4)補助及協助收入辦理情形。
         (5)其他收入辦理情形。
        3.開源績效總效益考核。
  (二)節流部分:
        1.年度資本支出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及其保留之比率。
        2.人事費撙節情形。
        3.其他具有績效之節流措施辦理情形。

六、本府對各公所施政計畫及預算之考核,採書面方式辦理,必要時得進
    行實地抽查。本府主計處應於事前彙整本府各主辦考核機關單位之考
    核項目及作業程序,通知各公所,並得視考核作業需要,請各公所提
    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各公所對於本府主辦考核單位交辦事項,
    應確實配合,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其不予配合時,本府得減少當年
    度或以後年度之補助款。

七、本府各主辦考核單位應視考核項目性質,分別訂定考核作業期程,並
    依上述期程,將考核結果送本府主計處彙整。

八、本府得依考核結果,辦理獎懲建議:
  (一)對於考核結果總成績九十五分以上之公所其財政課長、主計室主
        任各記一大功;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其財政課長、主計室
        主任各記功二次;八十七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其財政課長、主計
        室主任各記功一次;八十三分以上未滿八十七分者其財政課長、
        主計室主任各嘉獎二次;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三分者其財政課長
        、主計室主任各嘉獎一次。
  (二)對於考核結果總成績未達五十分之公所其財政課長、主計室主任
        各記過二次,未達六十分者其財政課長、主計室主任各記過一次
        。
  (三)鄉鎮市長獎懲部分,比照財政課長及主計室主任之獎懲種類及額
        度,由本府主計處簽會民政處及相關考核單位後,報請縣長核定
        並由民政處函送內政部備查。
    本府得依考核結果,給予考核成績前五名且成績達75分以上之鄉鎮巿
    公所建設獎勵金:
    第一名 :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
    第二名 :發給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第三名 :發給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四名 :發給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第五名 :發給新臺幣一百萬元。

九、各公所得依考核結果,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