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善運用整體資源,加強財務管理,並使本縣年度預算收支之編製
有所準據,爰依行政院訂院頒「九十五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
原則」之規定訂定本籌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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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左:
(一)預算收支除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核定分配方案辦理外,應就部收
支通盤籌劃,務實編列,有效運用,其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但
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性收支不足之財源。
(二)預算收支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各機關須確立施政目標,
衡量可用資源訂定具體計畫,並排列優先順序,落實推動中程計
畫預算作業制度,藉以健全財政及革新預算編審作業。
(三)消費性支出仍應儘量撙節,各項新興重大支出,須同時考慮籌有
確切之財源後始可辦理,重大公共投資計畫或其他適宜由民間辦
理之業務,並應儘量獎勵民間參與或移由民間興辦。
(四)政府法定未償債務餘額預算數及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公共債
務法所規定之上限。
(五)本縣增修訂規章,應先辦理財務可行性評估,如有收入減少者,
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
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及經費分擔比例,始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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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入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稅課收入應以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計算之基準
,考量預算執行年度之政策變動因素、國民稅負能力及加強稽徵
開拓稅源等,並參酌前年度決算與上年度已執行期間實徵情形核
實估列;非稅課收入,應由各主管機關編送財政單位,由財政單
位會同主計單位及各主管機關,衡酌各種增減因素及前年度決算
與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收入情形,切實檢討編列。
(二)各項規費及服務收入,應依照辦理費用、服務成本或物價指數變
動情形確實檢討調整編列。各機關應積極開闢財源,補助收入並
應依上級政府核定之金額,核實編列。
(三)加強對公有財產與各類特種基金之管理運用及其他新財源之開闢
,以期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供作推動各類公共建
設之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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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九十五年度總預算案連同特別預算之歲出增加幅度,以不超過歲
入之成長率為原則,期中經常支出不得超過九十四年度經常支出
預算數。
(二)政府支出以健康臺灣為主軸,以達成健康國民、活力經濟、永續
環境、安心生活、效能政府及互信社會為目標,並以鞏固國家和
平安全、促進經濟成長潛能、推動財政及金融改革、提昇國家資
產整體運用效益、建立學習型社會、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營造永
續發展環境、推動政府改造及建立廉能政府為優先重點;凡有中
央補助款之計畫(中央明定需地方配合款除外)及可本使用者、
受益者付費原則辦理者,一律不得以縣財原源列預算。本府各單
位九十五年度規劃辦理的各項業務計畫,其由中央各部會補助支
應者,應確實以收支對列方式提編預算,不得故意隱藏壓低年度
預算數額,於年度進行中再要求以墊付款或辦理追加預算處理。
(三)資本支出部份除核定有案之繼續性計畫,應配合施政重點及災後
重建計畫,兼顧地區均衡發展,加速推動各項公共建設,落實預
算執行效益。關於各計畫財源之籌措,應儘量本諸受益者付費或
使用者繳費之原則以以規劃,至於一般性土地購置、營建工程及
設備購置,除賡續辦理及急需者應核實計列外,均暫緩編列。
(四)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之推動,應本兼顧政府財政負擔、權利義務對
等侔社會公平正義等原則審慎規劃辦理,不再新增項目及提高標
準,並降低消費性社會福利支出比例;凡歲出計畫符合本縣公益
彩券盈餘經費管理運用辦法規定者,應優先由公益彩券盈餘基金
支應。
(五)各機關功能、業務、組織及員額,應配合政府再造、事務委託外
包、業務移轉地方及民間等政策確實檢討調整,並力求精簡;因
增設機關(構)或新興重大業務需請增預算員額者,應精簡用人
,由主管機關在員額總量額度內統籌調配整體人力,並積極檢討
授權、工作簡化,或運用退休公教志工參與公共服候,或推動業
務委託外包,擴大運用民間資源,以達成「員額零成長」之目標
。
(六)各機關印刷、刊物、油料、會議、辦公器材、加班、委辦計畫及
國內、外出差等一般經常性支出,應本緊縮原則確實檢討編列,
加班費、旅運費應明編預算,不得內含於各活動計畫項下。
(七)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一伢標準,除依法律增設機關始得新增車輛
,或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之首長、副首長座車及特殊用途車輛汰
換外,均暫緩編列。其編列年度增購及汰換車輛預算前,並應確
實評估所需車種及數量。
(八)凡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應依法律規定或行
政核定之一致標準編列預算;如確有特殊情形者,應報由上級政
府通盤考量或協商決定後,始得實施。
(九)九十五年度概算,本量入出原則,於歲入最大可收入額度內編列
,各單位歲出概算,參照全省各縣市政府各項歲出預算佔歲出總
額之平均比率,於歲入可收入額度內逕分配核定,並嚴格要求旗
籃計畫及縣政白皮書之計畫優先納編,餘授權各單位本自我負責
原則按業務計畫優先順序編列。又各機關在歲出概算額度內編製
概算時,應切實把握零基預算之精神,檢討所有計畫之成本效益
,排列優先次序,凡基於法律或義務與必須之支出以及其他可於
額度內容納候,列入概算;凡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
之支出均不得列入,倘業務單位未為將應優先執行之計畫納編或
於事後再要求以外加預算額度納編者,追究其責;各項資本門之
工作計畫應提供成本效益分析資料,俾利預算審查統籌研議。
(十)縣對鄉鎮市之補助,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之原則,及以往年
度實際實施成效,並配合地方自治精神,妥為檢討辦理;為核實
編列獎補助經費,避免浪費及不經濟支出,九十五年度各機關單
位獎補助經費預算以不超過九十四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各機關單
位應訂定輔助計畫考核要點,加強查核補助成效,以為嗣後核定
補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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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種基金預算收支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業權型特種基金其基金之運用,應以創造最高效益為原則。除應
達成基金創設目的外,應本自給自足之精神,設法擴展自償性資
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公庫之依賴。政事型特懂基
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二)各基金應配合政府組織再造政策及推動責任中心制度需要,合理
調整組織,加速淘汰冗員,擴大業務經營彈性,降低用人成本。
(三)各基生應適時檢討整體營運績效,凡不符點經濟效益、長期發生
短絀或已完成創設任務者,應即檢討裁撤或簡併。
(四)各基金應審慎規劃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核實編列年度預算
。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並
妥適規劃財源籌措及資金之運用。
(五)各基金應配合政策政策,妥盡環境保護及汙染防治之社會責任,
並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建設之順利進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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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籌編原則奉 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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