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
    估作業,特依據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內控監
    督作業要點)參、第七點及本局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評估作業: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整體層級與作業層級評估。各科室得視
    其業務屬性或需要,提出抽核方式、範圍及比率,以作為執行依據。

三、評估期間:自前一年度七月一日起至該年度六月三十日止。

四、評估範圍與方式
  (一)作業層級自行評估
        1.各承辦單位應依內部控制制度所設計之作業項目,辦理評估作
          業。
        2.各承辦單位辦理作業層級自行評估時,應依其例行監督機制及
          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執行情形,作成作業層級自行評估表(
          格式如附表一),簽報單位主管簽章,另檢附各項控制作業自
          行評估表(格式如附表一之一)作為作業層級自行評估表第六
          項評估重點之佐證資料。
        3.為確保作業層級自行評估之有效性,各承辦單位佐證資料之蒐
          集應依本局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抽核標準表(如附表二)辦理,
          採隨機抽樣方式,自母體抽核一定之樣本數量作為佐證依據。
        4.各彙整單位自行評估結果須經科室主管簽章確認後,送交內部
          控制專案小組幕僚單位(企劃服務科研考股,以下簡稱內控幕
          僚單位)綜整。
        5.內控幕僚單位綜整各單位作業層級自行評估表後,據以編製作
          業層級自行評估統計表及部分落實與未落實項目一覽表(格式
          如附表三及四),作為評估整體層級控制作業要素之參據。
  (二)整體層級自行評估
        1.按內部控制五項組成要素之架構,由下而上評估本局內部控制
          制度之實施狀況。
        2.各評估單位辦理整體層級自行評估作業,應參酌內控監督作業
          要點之整體層級自行評估總表(格式如附表五)及明細表(格
          式如附表五之一至五之五),納為本局辦理整體層級評估之判
          斷項目,判斷項目分工情形如附表六,其中各明細表得依業務
          性質或管理需要,增減調整適用之判斷項目。
        3.各評估單位應就所負責之判斷項目蒐集足夠之佐證資料,作為
          勾選評估結果、填列佐證資料清單、評估情形說明、改善措施
          或具體興革建議之依據。

五、評估作業之流程與時程
  (一)作業層級自行評估:內控幕僚單位於每年五月底前通知各單位辦
        理。各單位應於每年八月十日前,就其負責業務逐一評估與檢視
        自行評估表內評估重點與控制重點項目,將評估結果填寫於自行
        評估表後連同相關佐證資料,送內控幕僚單位彙整。
  (二)整體層級評估作業:各評估單位針對各判斷項目進行評估,於每
        年八月三十日前,將評估結果填寫於評估明細表後連同相關佐證
        資料,送內控幕僚單位彙整。
  (三)內控幕僚單位於二個月內彙整各自行評估明細表,並據以編製整
        體層級自行評估總表,再併同作業層級自行評估統計表及部分落
        實與未落實項目一覽表,提經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會議審議通過或
        簽陳該專案小組召集人核定後,簽報機關首長。

六、評估結果
  (一)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分為「有效」、「部分有效」、「少部
        分有效」三方面判斷。
  (二)內控幕僚單位就所發現之缺失,依循本局內部管理改善及稽催作
        業之規定,要求缺失單位改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