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醫療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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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
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市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
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之,其任期均為二年。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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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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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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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
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
席。
本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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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
規定支給馬車費、出席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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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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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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